一、《辦法》出臺的背景、目的是什么?
答:2020年,因我市小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時有發生,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根據市政府主要領導指示,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牽頭研究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會同市應急局等十一個部門印發了《關于印發<限額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建發[2021]432號)。2023年,為進一步加強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管理工作,按照市領導聚焦高風險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具體指示,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教委、市經濟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園林綠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體育局、市消防救援總隊等部門印發了《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試行)(2023年版)》。
二、《辦法》中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具體包括哪些?
答:《辦法》所稱的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是指按規定無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且涉及公共區域的建設工程,具體包括: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或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含),無需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的施工。
2.投資100萬元以下的公路、水利(水務)、園林綠化、通信、電力、文物、公用等專業工程,以及城市更新工程(含背街小巷整治工程、架空線路入地工程等)、環境整治提升工程、市政公用管線改移工程等。
3.市教委、市經濟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園林綠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體育局、市消防救援總隊等管理部門結合部門實際,可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納入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管理的工程具體標準。
三、什么類型的工程不適用《辦法》,不能辦理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產信息登記?
答:1.鄉村建設工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臨時性建筑、搶險救災工程、軍事建設工程不適用本《辦法》,不得辦理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產信息登記。
2.違法建設由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城市管理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查處。其他管理部門發現違法建設線索的,應當將案件線索移送負有查處職責的行政執法機關。違法建設相關的建設活動不得辦理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產信息登記。
3.不得將應該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手續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項目,規避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四、《辦法》的制定依據?
答:為加強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北京市街道辦事處條例》《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向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執法職權并實行綜合執法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五、《辦法》的主要內容?
答:《辦法》共二十五條,主要包括:文件依據、適用范圍、組織機構、管理原則、各級管理部門和政府部門職責、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和施工單位主體責任、高風險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產信息登記管理、檢查監督等內容。
六、高風險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如何判定?
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高風險限額以下小型工程。
1.在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進行施工的限額以下小型工程。
2.含危險性較大的深基坑、有限空間作業、起重吊裝等施工內容,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的限額以下小型工程。
3.需要變動建筑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的限額以下小型工程。
七、如何辦理高風險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產信息登記?
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轄區內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負責依據北京市高風險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開工建設管理指引,辦理轄區內高風險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產信息登記確認。
建設單位或個人可以到項目所在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登記;也可以在高風險限額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統移動端(APP)上線后,建設單位或個人通過“京通”登陸高風險限額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統移動端,辦理高風險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產信息登記。
八、高風險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什么特別注意事項?
答:高風險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除履行《辦法》中首要責任和主體責任,還要做到如下要求。
1.建設單位必須成立由主要負責人負責的施工安全監管組織,配備專門安全管理人員。
2.施工單位必須組織編制施工組織方案,明確施工計劃、施工工藝技術、施工安全保證措施、施工人員保障、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施工方案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審批后存檔。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方案。
3.施工前,建設單位督促施工單位現場技術負責人結合工程特點及風險源,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告知危險事項及安全管理要點,交底資料由雙方共同簽字確認,并留檔備查。
4.施工單位應配備與所承接的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專業、規模相符的注冊建造師,施工作業前組織班前安全生產喊話,就當班施工作業任務、完成標準、安全注意事項向作業人員進行培訓,并檢查安全防護用品的穿戴使用。
5.施工過程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險情時,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施工人員停止作業、撤離危險區域。
6.施工單位應嚴格劃定作業區域,施工區與其他區必須采用不燃材料進行防火分隔。實施動火作業的要嚴格遵守《北京市嚴格施工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試行)》(京消〔2023〕131號)《北京市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規定》(市政府令第310號)相關規定。
7.涉及建筑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變動的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