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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和業主查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印發《北京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和業主查驗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近年來,我市一些新建住宅工程驗收、交付之際出現業主群訪群訴現象。通過對業主投訴問題的梳理,主要集中在常見質量缺陷和貨不對板兩方面。

  市住建委經過深入調研論證,廣泛征求意見,分析研判上述問題主要癥結在于工程參建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依據相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印發試行本《辦法》,著力扭轉當前一些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不嚴謹不細致、房屋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等導致住宅驗收、交付之際,常見質量缺陷、貨不對板多發的狀況,逐步構建起建設單位開門搞建設、業主深度參與的共治模式,壓實工程參建主體責任,推動問題逐步化解,提升住宅品質,提高業主獲得感和滿意度。

  二、《辦法》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辦法》計四章共17條,8個附件,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明確制定《辦法》的法規依據、適用范圍、市區住建部門職責劃分。定義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業主查驗概念內涵。分戶驗收是指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在住宅工程主體結構分部工程驗收和單位(子單位)工程竣工預驗收前,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施工合同等,對住宅及相關公共部位的實體質量和使用功能等進行檢查驗收,并出具驗收合格證明的活動;業主查驗是指建設單位在住宅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預驗收合格后,工程竣工驗收前,組織購房業主,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購房合同等,對住宅及相關公共部位實體質量、空間凈尺寸和主要使用功能等進行的查驗活動。

  第二章 分戶驗收。本章明確了分戶驗收涉及的組織實施、比對復核、違規處理等事項,為住宅工程參建各方組織質量分戶驗收提供實操指南。分戶驗收分兩個階段組織實施,第一階段安排在主體結構分部工程驗收前,第二階段安排在單位(子單位)工程竣工預驗收前;分戶驗收綜合運用觀感目測、實體測量、功能性檢測等方法手段,逐戶、逐間進行驗收并留存資料;建設單位應委托與工程參建各方無利害關系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分戶驗收成果進行比對復核;監督機構應加強對分戶驗收和比對復核的監督抽查。

  第三章 業主查驗。明確組織業主查驗前提條件,對業主查驗活動涉及的組織實施、問題臺賬、整改臺賬、違規處理、爭議解決途徑等事項作出具體規定。組織業主查驗,建設單位應提前不少于7日按約定方式通知業主;業主按照自愿原則,可本人或授權他人參與查驗,總人數不超過3人;查驗成果經查驗雙方共同簽字確認,建設單位依據查驗成果,建立問題臺賬;建設單位根據問題臺賬,組織工程參建方進行整改,對臺賬逐一銷項;監督機構應加強業主查驗工作的監督抽查;對業主在查驗活動中提出與客觀事實不符或超出國家和本市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購房合同的訴求,經建設單位與業主協商又不能達成一致的,按購房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途徑處理。

  第四章 附則。明確了在施住宅工程、回遷安置房如何組織分戶驗收和業主查驗。本方法施行之日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且未組織第一階段分戶驗收的在施住宅工程,適用本辦法;尚未組織竣工驗收的在施住宅工程,業主查驗適用本方法。本市竣工驗收前完成選房的回遷安置房工程業主查驗按照本辦法實施,尚未完成選房的,其業主查驗由屬地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相關人員,安置村(居)民代表組成查驗組,參照本辦法實施。對原有相關政策文件予以廢止。辦法有效期及解釋部門。

  三、《辦法》主要亮點體現在哪方面?

  答:《辦法》主要亮點體現在兩方面:首先是試點推行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業主查驗制度。通過我市部分地區先行試點已初見成效:一是未訴先辦,共建共治共享,提升業主獲得感和滿意度。二是便于集中力量整改,竣工驗收前現場人員、物資配備充足,查驗出的問題能及時整改到位。三是督促工程參建各方加強施工過程管控,推動參建各方落實主體責任,嚴格合同履約。其次是推出系列剛性措施,督促參建各方作實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通過引進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比對復核分戶驗收成果、留存抽查分戶驗收影像資料、重新組織分戶驗收實行提級管理、對違規行為進行信用處理等措施,督促工程參建各方重視質量分戶驗收,作實質量分戶驗收,對分戶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四、《方法》為何是試行,具體有效期?

  答:試點推行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業主查驗制度,事關群眾切身利益,事關房地產市場穩健發展,本著包容審慎原則,逐步試點完善。市區住建部門要強化對質量分戶驗收的日常監管,督促參建各方嚴格落實質量分戶驗收,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組織業主查驗,結合試點試行情況逐步擴大實施范圍。本辦法有效期為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

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