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從源頭上推動數據中心持續提高能效碳效水平,強化全生命周期節能管理,促進數據中心高質量發展,高水平支撐數字經濟標桿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號)、《關于優化營商環境調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的意見》(京發改規〔2017〕4號),我們研究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數據中心項目節能審查的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7月22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數據中心項目節能審查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數據中心項目節能審查工作,從源頭上規范引導數據中心實現高質量發展,持續提高能效碳效水平,強化全生命周期節能管理,促進全市碳減排碳中和,根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號)、《關于優化營商環境調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的意見》(京發改規〔2017〕4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新建或改擴建的年能源消費量達到1000噸標準煤(含,電力按當量值計算)或者年電力消費量達到500萬千瓦時(含)以上的數據中心項目,適用本規定。包含機柜等建設內容且機柜及其制冷部分能源消費量達到上述標準的項目,視同數據中心項目,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新建或改擴建數據中心應當主要用于支撐“四個中心”建設,保障“四個服務”功能,增強數字經濟基礎設施服務能力,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構筑未來競爭新優勢。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符合功能定位的明確的業務需求清單或相關意向協議。
第四條 新建或改擴建數據中心應當主要為計算型。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項目運行后用于數據計算、存儲等方面的功能規劃說明及配置說明,應當保證用于數據存儲功能的機柜功率比例不高于機柜總功率的20%。
第五條 項目節能報告中應當包括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新建及改擴建數據中心應當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鼓勵2021年及以后建成的項目,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占年能源消費量的比例按照每年10%遞增,到2030年實現100%(不含電網既有可再生能源占比)。
建設單位可以通過自建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設施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建筑物屋頂可以安裝光伏組件,具備條件的項目可以在外墻安裝光伏組件。自建設施不能滿足的用電需求,可以通過綠色電力交易或認購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購買節能量等方式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
節能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節能審查意見和節能報告于6月底前對項目上一年度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進行核實。項目建設單位應對核實工作予以配合。
第六條 建設單位或其股東在新建、擴建數據中心同時關閉其所有(或控股的)的位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已投運的其他數據中心的,所關閉的數據中心機柜總功率(不含強制退出關閉的部分)的一半可以在計算新建、擴建項目能耗時予以扣減,不計入新建、擴建項目能耗。
關閉存量數據中心應當提交相應證明,節能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數據中心關閉情況進行核實。
第七條 新建、擴建數據中心,年能源消費量小于1萬噸標準煤(電力按等價值計算,下同)的項目PUE值不應高于1.3;年能源消費量大于等于1萬噸標準煤且小于2萬噸標準煤的項目,PUE值不應高于1.25;年能源消費量大于等于2萬噸標準煤且小于3萬噸標準煤的項目,PUE值不應高于1.2;年能源消費量大于等于3萬噸標準煤的項目,PUE值不應高于1.15。
第八條 數據中心應當充分利用自然冷源,通過自用、對外供熱等方式加強余熱資源利用。鼓勵采用工信部《綠色數據中心先進適用技術產品目錄》中的技術產品。制冷設備、通風設備、變壓器等通用用能設備的能效水平應當達到或超過一級能效標準,禁止新增以消耗臭氧層物質為工質的設備設施,鼓勵采用以二氧化碳等自然工質為介質的制冷設備。
第九條 新建、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能源管理體系要求》(GB/T23331)等相關標準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體系。年能源消費量達到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項目,應當建設能耗在線監測系統,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實現PUE值測量,并接入北京市節能監測服務平臺。能耗在線監測系統應當與數據中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鼓勵年能源消費量不滿5000噸標準煤的項目建設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并接入北京市節能監測服務平臺。數據中心應當確保能耗在線監測系統運行安全、穩定,數據傳輸連續、完整、真實。
第十條 建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股東應當在本市沒有已獲得節能審查但在獲得節能審查意見后兩年內未開工建設的數據中心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申報節能審查前充分論證節能方案,完善節能報告編制。節能報告是建設單位就節能工作做出的承諾,建設單位應當確保節能報告的真實性,嚴格落實節能審查意見的各項要求及節能報告中的建設方案,確保實際能源資源利用水平不低于設計水平。
第十一條 項目取得節能審查意見后,兩年內上架率(實際上架的機柜總功率/項目機柜設計總功率)未達到80%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節能審查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二條 根據《關于優化營商環境調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的意見》(京發改規〔2017〕4號)要求,對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市區發展改革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關閉,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撤銷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
對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市區發展改革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對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在節能審查工作中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區級發展改革部門需同步將相關違法信息抄送市發展改革部門,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統一在“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向社會公開,并將行政處罰信息在“信用北京”網站向社會公開,同時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投資項目審批監管平臺。
第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對數據中心實際運行PUE值執行《數據中心能源效率限額》(DB11/T1139)的情況進行節能監察。對于超過標準限定值(PUE值1.4)的數據中心,將按《北京市完善差別電價政策的實施意見》(京發改〔2015〕1359號)中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的情形,確定執行差別電價單位的名單,并通知北京市電力公司按月征收差別電價電費。對于PUE>1.4且<=1.8的項目(單位電耗超過限額標準一倍以內),執行的電價加價標準為每度電加價0.2元;對于PUE>1.8的項目(單位電耗超過限額標準一倍以上),每度電加價0.5元。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