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各區發展改革委: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政府定價成本監審工作的意見》(發改價格〔2016〕1329號)的有關要求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第42號令)和《北京市〈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權限范圍內的政府定價項目成本監審目錄進行了修訂,現予公布(見附件)。本目錄自2017年2月1日起實施。
本著“誰定價,誰監審”的原則,有定價權的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獲得授權的區人民政府,在依據《北京市定價目錄》制定本部門、本行政區域權限范圍內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時,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第42號令)和北京市《實施細則》的要求開展成本監審工作,并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開本部門、本區域成本監審項目。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12月20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