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
你局《關于重新核定全國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收費標準的函》(京人社專技函〔2016〕98號)收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217號),現將你局所屬市人事考試中心向參加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人員收取的考試收費標準函復如下:
一、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收費標準見附件。
二、上述收費收入管理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三、你局和你局所屬市人事考試中心應當按規定在本單位網站和服務收費場所的明顯位置公示收費項目、計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對象、收費依據(批準機關及文號)、收費單位主管部門的監督電話和價格監督舉報電話12358等,接受價格、財政、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監督。
四、本函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凡與本函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函為準。
專此函復。
附件: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16年10月10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