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衛生局:
你局《關于修訂<北京市委托衛生防疫服務、衛生檢測、衛生質量檢驗收費標準(試行)>的函》(京衛物價字[2008]2 號)收悉。根據原國家物價局、原國家計委、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現將市、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受單位和個人委托進行衛生監督防疫服務的收費標準和有關事宜規定如下:
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新增檢驗項目的收費標準,具體見附件1。
二、根據現行衛生監督防疫服務收費標準的試行情況,對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關于北京市衛生監督防疫服務收費標準(試行)的函》(京發改[2005]1740號)進行修訂,具體見附件2。
三、請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持本函到市、區縣發展改革委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事宜。
四、收費收入管理仍執行財政部門現行規定。
五、請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有關規定做好收費公示工作,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收費依據文件等向社會公布,接受價格、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本函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關于北京市衛生監督防疫服務收費標準(試行)的函》(京發改[2005]1740號)中有關規定與本函不一致的,以本函為準。
特此函復。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