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新開工項目管理是投資管理的重要環節,也是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近年來,北京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積極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梳理和規范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辦理流程,依法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維護投資建設秩序,取得了積極成效,初步建立了土地使用證、年度投資計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緊密銜接的新開工項目管理體系,對促進全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2007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7〕64號)。2008年3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又印發了《關于請定期報送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擬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信息的通知》(發改投資[2008]813號),對定期報送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擬建項目信息做了具體要求。為貫徹落實國辦發[2007]64號、發改投資[2008]813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我們研究制訂了《北京市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
北京市環保局
北京市統計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依法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工作,切實從源頭上把好項目開工建設關,維護投資建設秩序,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7〕64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編辦等部門關于梳理和規范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辦理流程意見(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2006]40號)等文件,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固定資產投資新開工項目,均按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條 嚴格規范投資項目新開工條件,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各類投資建設項目新開工建設,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編辦等部門關于梳理和規范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辦理流程意見(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2006]40號)的規定,嚴格履行新開工項目管理程序,落實新開工項目所需各項條件。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建設、環保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嚴格執行新開工管理規定,實現對新開工項目的聯動管理。
第四條 加強新開工項目主體工程和配套工程同步實施管理。項目單位在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準建設項目、向規劃部門申請核發規劃選址意見書時,要同時附有工程紅線內外市政設施配套方案及其建設方案。凡市政配套方案不明確或配套市政工程預計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步實施完成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和規劃部門不予審批。具體實施辦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五條 加強新開工項目統計和信息管理制度。發展改革、規劃、國土、環保、建設、統計等部門應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將各自辦理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和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環境影響評價等文件相互送達,同時抄送統計部門。統計部門要堅持依法統計,加強對新開工項目的統計檢查,及時將統計的新開工項目信息抄送同級發展改革、規劃、國土、環保、建設等部門。逐步建立和完善新開工項目信息共享平臺,實現各部門及時交換項目信息。
第六條 本市建立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擬建項目網上檔案管理制度。市發展改革委在本單位門戶網站(www.bjpc.gov.cn)建立全市統一的“北京市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項目檔案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對市、區縣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建設、環保、統計等相關部門開放,供相關單位在網上填報擬建項目信息。信息內容主要包括擬建項目基本情況及有關手續辦理情況。
“系統”中項目初始信息(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有關手續辦理情況等),按照“誰立項、誰填報”的原則,每月由市發展改革委、市建委、區縣發展改革委負責錄入。具體分工是:市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項目,以及市發展改革委初審后上報國家審批、核準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錄入;中央在京建設的審批類項目,由市建委在項目登記備案或項目選址確定后負責錄入;區縣審批、核準及備案的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組織錄入。涉及保密的項目,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已錄入“系統”的項目后續審批手續信息,按照“誰辦理、誰填報”的原則,分別由各級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建設、環保等相關部門和各區縣及時在“系統”上進行填報,實現逐月更新。市與區縣各相關部門應自行制定項目信息填報的內部操作規程,指派專人負責信息填報或數據導入工作,于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前在“系統”上完成當月項目信息填報。
第七條 逐步建立全市固定資產擬建項目代碼制度。為適應投資項目信息化管理新形勢,發展改革、建設部門在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時要賦予項目代碼,建立項目數據庫。發展改革、規劃、土地、環保、建設等部門根據統一的項目代碼,對檔案信息系統中項目審批信息進行填報。
第八條 建立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擬建項目信息公告制度和報送制度。市發展改革委在每月月底前,將“系統”中擬建項目信息進行整理匯總,定期向國家發展改革委上報。對其中已完成各項審批和許可手續的項目,市發展改革委在每月上旬內,將項目名稱、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各項審批和許可文件的名稱和文號等情況,通過本單位門戶網站(www.bjpc.gov.cn),按月向社會公告。
第九條 強化新開工項目的監督檢查。發展改革、規劃、國土、環保、建設、統計等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管理,強化對新開工項目的監督檢查。紀檢監察部門依法加強對有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監察和網上監察。
對于以化整為零、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要依法撤消該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于違反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施工許可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應立即停止建設,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并記入各部門不良行為記錄系統,由此造成的損失均由項目投資者承擔。對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延期開工、中止施工及恢復施工等行為,要及時加強跟蹤監管,由建設部門不定期組織施工許可監督檢查,及時掌握在建工程進展情況,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對于存在上述問題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項目單位和個人,除依法懲處外,各有關部門還應將相關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本實施辦法從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