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稅局:
你局《關于確定新增普通專用發票銷售價格的函》(京地稅函〔2008〕40號)收悉。根據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稅務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111號)有關規定,現將你局新增發票工本費標準規定如下:
一、工本費標準
《保險業專用發票》(編碼l27003028),每包30元(50份/包);
《銀行代收費業務專用發票》郵寄票(編碼l27003032),每本l5元(50份/本);
《銀行代收費業務專用發票》平推票(編碼l27003033),每包l5元(50份/包);
《銀行代收費業務專用發票》卷式票(編碼l27003034),每卷55元(500份/卷)。
二、請按有關規定實行收費公示,接受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公眾監督。
三、請市、區縣地方稅務局持本函到市、區縣發展改革委辦理《收費許可證》,并使用市財政局印制的收費票據。此項收費收入按有關規定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管理。
四、本函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特此復函。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