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發改〔2007〕639號
各區、縣發展改革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為適應投資體制改革的變化,進一步規范北京市內資項目免稅確認辦理程序,明確鼓勵類內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以下統稱“內資項目確認書”)辦理的具體要求,根據《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國家經貿委關于做好技術改造項目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確認工作的通知》(國經貿投資[2000]29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辦理內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規劃[2003]90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辦理技術改造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規劃[2003]210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規劃[2005]1537號)、《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6年修訂)》(財政部公告2007年第2號)等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內資項目免稅確認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原則
(一)投資總額5000萬元(含)人民幣及以上的鼓勵類內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內資項目確認書;投資總額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鼓勵類內資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出具內資項目確認書。
(二)項目單位憑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市發展改革委出具的內資項目確認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到項目所在地直屬海關辦理進口設備免稅手續、或到稅務機關辦理技術改造項目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新增所得稅手續。
(三)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內資項目,由項目單位直接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辦理內資項目確認書。
二、組織管理
(一)市發展改革委是我市內資項目免稅確認工作的主管部門,受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負責出具我市限額以下內資項目確認書以及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限額以上內資項目確認書的初審等工作。
(二)區、縣發展改革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是內資項目免稅確認的管理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根據有關規定,組織轄區內內資項目免稅確認的申報工作,對內資項目免稅確認申請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辦理內資項目確認書請示,在請示中明確審核意見并對審核結果負責。
2.每季度將轄區內已出具內資項目確認書的項目執行情況匯總,并報市發展改革委。
3.配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部門對免稅項目進行稽察、審計和檢查工作。
(三)項目單位在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應每季度向內資項目免稅確認主管部門和管理部門報告項目實施情況,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三、關于內資項目確認書的申報和審核
(一)辦理《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的項目應在取得項目審批或核準(備案)文件后、設備進口前提出書面申請;辦理《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的項目應在取得項目審批或核準(備案)文件、國產設備全部購買并取得購置設備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提出書面申請。
(二)辦理《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項目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1.區、縣發展改革委或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報市發展改革委辦理《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的書面申請(一式兩份);
2.項目審批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文件、核準制項目的核準文件、備案制項目的備案文件及復印件一式三份,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一份);
3.項目投資總額內自用進口設備清單(格式見附件1、2,一式七份),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提出的進口設備清單一份(加蓋項目單位公章);
4.已簽訂的項目進口設備采購合同復印件(加蓋項目單位公章);
5.項目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項目單位公章);
6.按規定需要進行招標采購設備的委托招標合同和中標通知書等招標文件復印件(加蓋項目單位公章);
7.其他需要說明或提供的材料(加蓋項目單位公章)。
(三)辦理《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項目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1.區、縣發展改革委或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報市發展改革委辦理《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的書面申請(一式兩份);
2.項目審批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文件、核準制項目的核準文件、備案制項目的備案文件及復印件一式三份,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一份);
3.項目投資總額內自用國產設備清單(格式見附件3、4,一式五份),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提出的國產設備清單一份(加蓋項目單位公章);
4.已簽訂的項目國產設備采購合同及購置設備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加蓋項目單位公章);
5.項目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項目單位公章);
6.按規定需要進行招標采購設備的委托招標合同和中標通知書等招標文件復印件(加蓋項目單位公章);
7.其他需要說明或提供的材料(加蓋項目單位公章)。
(四)區、縣發展改革委或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在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申請之前,應對項目批復文件、項目業主單位(政府代建制項目除外)、項目投資總額、項目資金來源、項目自用進口設備(不在《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6年修訂)》中)及設備清單、項目用匯額或國產設備投資額、項目建設起止年限、項目適用政策條目、項目申報材料等進行審核,并在書面申請中明確審核意見。對于項目批復文件中未明確項目單位、用匯額(或國產設備投資額)、適用政策條目,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生項目單位、建設地點變化等重大變更的,應到原項目批復主辦單位申請辦理項目補充(或變更)批復后,再申請辦理內資項目確認書。
(五)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于材料齊全、申報程序符合規定的,根據委內專業處室的意見,采取一次性確認方式出具內資項目確認書(限額以上的項目,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四、關于內資項目確認書的變更和備案
(一)內資項目確認書一經出具,原則上不得變更。因特殊原因導致確認書內容發生變化的,應在原確認書執行截止日期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限額以下內資項目確認書變更應經區、縣發展改革委或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審核后上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查后進行變更;限額以上內資項目確認書變更應經區、縣發展改革委或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初審、市發展改革委審核后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市發展改革委對出具的內資項目確認書實行統一編號,并于每月10日前將項目確認書及匯總表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審查。
五、監督檢查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市發展改革委對辦理內資項目確認書的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海關、稅務、審計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稽察和監督檢查。區、縣發展改革委或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項目單位應配合有關部門的檢查工作。
(二)對于區、縣發展改革委或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在辦理內資項目確認書過程中出現多次工作失誤的,市發展改革委將給予通報批評。
六、其他
(一)申請辦理內資項目確認書的項目需要提供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項目用匯額超過100萬美元(含100萬美元)或國產設備投資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含1000萬元人民幣)的項目,應提供由具有甲級資質的咨詢機構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請辦理內資項目確認書的單位必須為獨立法人單位和項目業主單位(政府代建制項目除外),且具有建設相應項目的能力。
(三)申請辦理內資項目確認書的項目應按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進行招標采購進口(國產)設備,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項目應嚴格按審批、核準文件中規定的招標范圍和方式進行招標。
(四)內資項目確認書申請辦理工作,不得由項目單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機構或個人代理。
(五)申請辦理內資項目確認書的項目必須嚴格依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且項目進口設備不在《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不得隨意擴大鼓勵類條目的適用范圍,禁止分拆項目及錯誤引用該目錄的條目;沒有建設項目、單純進口設備及非項目單位自用設備的項目(政府代建制項目除外),不予辦理內資項目確認書。
(六)本通知自2007年4月15日起執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