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門頭溝區煤炭管理部門,京煤集團:
為依法加強煤炭生產許可證監管,進一步規范煤礦生產秩序,促進和保障我市煤炭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工作的通知》(發改運行[2004]648號)有關規定,現就加強本市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檢范圍
在本市區域內依法從事煤炭生產活動的各類煤礦企業,均為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對象,列入年檢范圍。
二、年檢組織
市煤炭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各類煤礦煤炭生產許可證的年檢工作;區、鄉(鎮)煤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煤礦煤炭生產許可證的初檢;京煤集團公司負責所屬各礦煤炭生產許可證的初檢。
在年檢過程中,煤炭管理部門要主動與國土房管、工商、公安、環保、煤礦安全監察等部門合作,聯合執法。
《煤炭生產礦井年檢表》(見附件)格式文本由國家發改委統一制定,請各區煤炭管理部門(集團公司)統一印制。
三、年檢主要內容
(一)依法從事煤炭生產情況。
1.依法應當具備的各種證照(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礦長資格證書及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書等)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依法取得的各種證照的內容是否發生了變化,是否存在應當辦理變更手續而沒有申請辦理的問題;
3.是否存在證照到期而未在法定時間內申請辦理延續手續的問題;
4.是否存在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煤炭生產活動的問題;
5.是否存在轉讓或者出租煤炭生產許可證的行為;
6.是否存在以承包、轉包和租賃等方式,將部分或全部采礦權轉給他人開采的行為;
7.是否在法定的開采范圍內從事煤炭生產活動;
8.資源回收率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9.上年末礦井核定生產能力及全年原煤產量。
(二)礦井主要生產系統和安全生產狀況。
1.煤礦(井)提升、運輸、通風、排水、供電等生產系統和各生產環節是否符合行業技術規程和標準;
2.井上、井下、礦內、礦外調度通訊是否暢通;
3.在崗的瓦斯檢驗工、安檢員、放炮員、采煤機司機、絞車司機、電鉗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有依法取得的操作資格證書;
4.各種生產用圖(主要是《井田地形地質圖》、《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下對照圖》、《通風系統圖》、《排水系統圖》、《供電系統圖》、《井下避災路線圖》《水文地質圖》等)是否齊全,圖紙的繪制是否及時、準確;
5.上年度安全生產情況。
四、年檢程序和時間
(一)煤礦企業自查自檢。
煤礦企業按照要求進行自檢,組織采礦、通風、機電、地質、防治水等專業技術人員,逐項進行自查,如實填寫年檢表,寫出煤礦自查報告。礦長、專業技術部門負責人和現場檢查人員要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煤礦企業必須在6月20日前完成自查自檢工作,自檢合格的煤礦,將自檢報告、年檢表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副本報送鄉(鎮)煤炭管理部門(集團公司)初檢。
(二)煤炭管理部門(集團公司)組織初檢。
區、鄉(鎮)煤炭管理部門須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自檢合格的煤礦進行初檢,初檢方式包括資料審查和現場抽查。
鄉(鎮)煤炭管理部門對煤礦資料審查面和現場抽查面均為100%。對初檢合格的煤礦,在年檢表上按要求簽署意見,加蓋公章,連同初檢報告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副本,一并報送區煤炭管理部門初檢;對初檢不合格的煤礦,責成其限期整改。
區煤炭管理部門的初檢須達到:資料審查面為100%,現場抽查面不得低于50%。對初檢合格的煤礦,在年檢表上按要求簽署意見,加蓋公章,連同初檢報告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副本,一并報送市煤炭管理部門年檢;對初檢不合格的,將煤礦年檢材料返回鄉(鎮)煤炭管理部門,責成其重新組織初檢。
京煤集團應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對所屬自查合格的煤礦進行初檢,對煤礦資料審查面和現場抽查面均為100%。對初檢合格的煤礦,在年檢表上按要求簽署意見,加蓋公章,連同初檢報告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副本,一并報送市煤炭管理部門年檢;對初檢不合格的煤礦,責成其限期整改。
區煤炭管理部門(京煤集團)要在7月20日前完成初檢工作。
(三)市煤炭管理部門年檢。
市煤炭管理部門接到區煤炭管理部門(京煤集團)報送的初檢報告、年檢表、有關資料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副本后,組織年檢。年檢方式包括資料審查和現場抽查,資料審查面為100%,現場抽查面不得低于25%。
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工作于8月20日前結束。今后本市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時間定為每年的5月1 日至7月31日。
五、年檢結果評定和處理
年檢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個檔次。
(一)合格。
經自查自檢、初檢和年檢,符合《煤炭法》、《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上年度沒有發生重大以上傷亡事故的煤礦,確定為年檢合格煤礦。
對年檢合格的煤礦,市煤炭管理部門在年檢表上簽署意見,在煤炭生產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檢專用章。
(二)基本合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為年檢基本合格:
1.煤礦企業變更企業名稱、經濟類型、礦長、礦區范圍、礦井設計能力等事項,在法定時限內未向市煤炭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
2.改擴建煤礦(井)投產前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3.未按規定配備總工程師的;
4.特殊工種沒有達到全部持證上崗的;
5.采區回采率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
6.開采高灰高硫煤,未采取有效的降灰降硫措施的;
7.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和防護用品的;
8.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中有一種或一種以上圖紙的內容不符合規定或與現場不符的。
基本合格的煤礦,要責成立即整改,在規定的時間內達到合格標準。
(三)不合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年檢不合格:
1.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礦長資格證五種證件不全的;
2.煤炭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煤炭生產的;
3.出租或轉讓煤炭生產許可證的;
4.存在超層、超深、越界開采行為,擅自開采或破壞保安煤柱,采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的;
5.礦井機電、提升、通風、防瓦斯、防塵、放火和防水等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行業技術規范和標準的;
6.超核定能力生產的;
7.生產布局和通風系統不合理的;
8.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9.年度內發生重特大責任事故經停產整頓驗收不合格的;
10.自檢表中存在嚴重的弄虛作假現象的;
11.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對年檢不合格的煤礦,市煤炭管理部門依據《煤炭法》第67、68、69、70條和《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視具體情節,分別作出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等處理決定。
六、幾點具體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是加強煤炭生產日常管理,維護煤炭生產秩序,促進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的一項重要措施,兩區煤炭管理部門和京煤集團要充分認識其重要性,按照通知要求,結合各自實際,對本地區本單位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工作作出具體安排,都要成立以分管領導為組長,有關部門參加的年檢審查機構,逐企業、逐礦井、逐項目認真開展年檢。
(二)堅持原則,依法審查。
各煤礦企業要在自檢的基礎上,主動提供有關資料,搞好配合,自覺接受區(鄉)煤炭管理部門(集團公司)的檢查;要對自檢報告和填寫的年檢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故意弄虛作假、騙取年檢合格的,一經發現,要依法嚴肅處理。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集團公司)要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嚴格按標準、程序辦事,不得人為地降低標準、簡化程序;要建立健全年檢審查責任制,堅持“誰審查、誰簽字、誰承擔責任”,對年檢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三)突出重點,保證質量。
結合當前實際,各地區、各企業在年檢過程中,要突出抓住以下幾個重點:一是做好礦井生產能力核定工作。要建立通過年檢審查核定生產能力的正常機制。凡生產能力發生變化的煤礦,年檢時要提出變更申請,經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審查核實后,及時調整。二是嚴肅查處和取締無證非法煤礦。對無證私開或關閉后又私自恢復生產的煤礦,要立即通知當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締,追究法律責任。三是嚴格整頓存在安全隱患的礦井。在年檢過程中,發現生產條件已發生變化,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要立即責令停產整頓,并及時通知當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管。
(四)深化整治,改善條件。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2004年深化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安委辦字[2004]13號)有關精神,把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審查作為深化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重要內容,各地區、各企業要緊密結合2004年本市深化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嚴格執行煤炭生產許可證的認證條件和標準,加強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審查,促進煤礦安全生產的專項整治工作。
(五)公開透明,接受監督。
要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年檢內容、程序和處理規定等,讓群眾了解和掌握政策尺度。要設立和公布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舉報電話或電子信箱,對群眾檢舉的無證非法生產煤礦或在年檢中的嚴重弄虛作假行為,要組織力量進行核實,要依法予以懲處。
(六)嚴格程序,加強管理。
根據《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煤礦企業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前,必須首先到國土房管部門依法領取采礦許可證,到煤礦安全監察部門依法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已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要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凡不再具備頒證條件的,要責令停產整頓,整頓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整頓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
附件:煤炭生產礦井年檢表(略)
關于加強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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