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門頭溝區煤炭主管部門,各鄉鎮煤礦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煤炭法》和《安全生產法》,進一步加強各生產礦井通風和瓦斯管理,提高鄉鎮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減少礦井通風事故的發生,市發改委制定了《北京市鄉鎮煤礦通風和瓦斯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北京市鄉鎮煤礦通風和瓦斯管理規定
第一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通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通風管理責任制。設一名副礦長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礦安全員對通風管理工作實行嚴格的監督檢查。煤礦要配足有關技術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
第二條 采、掘工作面要將通風工作,包括采用的通風方式、需要的風量計算、使用局扇的功率,風筒末端到工作面最大距離等納入編制的作業規程。根據礦井實際供風需要,每月要制定配風計劃,并根據計劃進行風量調節,新上重大項目要先將方案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后實施。
第三條 礦每月應進行一次礦井通風質量檢查,檢查情況和處理措施要如實登記。
第四條 礦井通風能力必須滿足生產需求。礦井必須建立測風制度,每10天進行一次全面測風。對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并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
應根據測風結果采取風量調節等相應措施,使用局扇通風的工作面的風量,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通風部門要繪制礦井通風系統圖、設置局部通風機、通風設施、防塵設施、通風儀器儀表管理牌板;建立值班記錄、測風記錄、設施檢查記錄、儀器儀表檢查記錄、建立通風設施和瓦斯管理臺帳。
第六條 通風儀器儀表要有日常保養和維修管理制度,光學瓦斯檢定器、粉塵采樣器、風表、天平每年校正一次。儀表必須由國家授權的儀表計量檢驗單位進行校驗。
第七條 當發生主扇停運等重大事故時,要迅速撤出井下工作人員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第八條 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礦井主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礦井必須有完整獨立的通風系統,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經鄉鎮煤炭管理部門審核,區煤炭管理部門批準,報市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備案后方可實施。
第九條 實行分區通風,在水平、采區及工作面設計中,必須要有通風設計,并予以實施。
準備采區時,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系統后,方可回采。
第十條 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布置獨立通風困難時,要制定安全措施,經鄉煤炭管理部門批準,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其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氣體的濃度不得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第十一條 凡在獨頭巷道中作業,必須設局扇進行通風,嚴禁無風作業。每臺局扇不得同時向兩個掘進工作面供風。
第十二條 采用局扇通風的地點,臨時停工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和警示牌。
第十三條 壓入式通風的局扇,必須安放在進風巷道中,距回風口10米以上,并確保不發生循環風。正壓風筒末端出口應正對工作面,風筒口到工作面的距離,局扇的安裝、風筒的吊掛與保養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采用兩臺局扇混合式通風時,應執行以下規定:
(一)混合式通風只準在長距離巖石掘進中使用,煤巷掘進及回采工作面不準使用,受采煤方法限制或其他特殊情況,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方可使用。
(二)掘進巷道拐死彎時,通風距離超過200米,無拐彎獨頭距離超過300米時方可采用混合式通風。
(三)正壓局扇和負壓局扇間距離不得小于30米。
(四)正壓局扇功率應小于負壓局扇功率,正壓局扇吸入風量應小于負壓局扇吸入風量。
(五)排風風筒出口,必須順入回風巷道內,其深入長度不得小于10米。
第十五條 使用局扇供風的段隊(班組),每小班都必須指定一名專人(可兼職)管理局扇,保證正常運轉。礦有關人員和使用單位每小班都要有人檢查局扇運轉情況,對風筒進行接、補、換等維修工作,以保證工作面有足夠的新鮮風流。
第十六條 局扇要進行掛牌管理,局扇的管理牌上要寫明局扇負責人姓名、風機型號和風筒長度等。局扇一經運轉,除因停電、損壞或經通風部門允許外,嚴禁任何人擅自停、開。
第十七條 無論何種原因致使局扇停轉,現場人員必須立即撤至礦井總負壓通風巷道內,同時切斷電源設置警戒或柵欄禁止人員入內。恢復局扇運轉和現場工作時,要按《規程》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一般情況下禁止采用局扇串聯、并聯通風。如遇特殊情況,必須采用串聯、并聯通風方式時,應制定保證其正常運轉的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不得出現抽拉循環風。
第十九條 所有工作面使用的局扇,必須安裝風電閉鎖裝置,做到停風即停電,停止作業。局扇的安裝、風筒的吊掛與保養,必須符合通風質量標準要求。禁止使用可燃風筒。
第二十條 礦井每年必須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工作,并報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報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備案。
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須做到每小班檢查兩次瓦斯,兩次間隔時間不得少于2小時,每個工作面至少檢查2個點。
第二十一條 采掘工作面范圍內的盲巷柵欄外,每圓班檢查一次瓦斯,其他盲巷柵欄外及各種有人工作的硐室,每月檢查一次有害氣體,所有檢測數據均應登記在瓦斯臺帳上。
第二十二條 井下所有盲巷(總負壓通風范圍巷道獨頭距離超過6米,局扇通風范圍獨頭距離超過3米,無局扇供風或局扇停轉的均視為盲巷)或透空巷道,應及時進行封閉。
第二十三條 采用臨時、永久密閉進行封閉,其建造必須符合質量標準;采用柵欄封閉時,必須牢固可靠,并符合下列標準:
(一)建立柵欄前,必須清凈封閉區內的物品。使用材料必須結實,以不用工具折不斷為準。
(二)間隔1米,設一根牢固支柱,將板條或杈木,使用鉛絲與支柱捆綁牢固,以不使用專用工具擰不開、弄不斷為準。
(三)巷道高度在1.6米以上時,封閉高度為1.6米;巷道高度1.6米以下時,必須封閉全斷面。柵欄網孔不得大于0.2×0.2米。
第二十四條 各種通風設施建立后,未經批準,任何人不準移動或拆毀,需要拆除時,要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并按《規程》有關規定執行。發現柵欄、密閉等通風設施損壞,應立即通知有關負責人并及時修復。
第二十五條 必須根據通風需要進行通風設施的構筑,減少礦井的內外部漏風,增強通風系統的調控能力和有效風量率。
第二十六條 應按通風需要建立測風站、風門、風橋、擋風墻、密閉等通風設施。建立通風設施,要有設計,并嚴格按設計要求的材質、規格尺寸施工,竣工后按質量標準驗收。
第二十七條 通風設施建立后,通風部門應按規定建立牌板,注明地點、編號和竣工時間,并登入臺帳。
第二十八條 礦技術負責人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每年負責組織一次全礦井反風演習。
(一)反風演習前應編制計劃和安全措施,并附有反風路線圖,提前一個月報鄉鎮煤炭管理部門審查,報區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參加反風演習人員,要認真學習計劃和措施,熟悉反風前后風流流經的路線。
(二)反風演習前,應由主管部門對主扇、電機、供變電設備、風門及風門絞車等設備和設施進行檢查,使之處于完好狀態,檢查工作要落實到人,并有記錄可查,反風演習前要將所需風表、瓦斯測定器等儀器儀表進行校正。
(三)反風演習期間,所有進回風井井口外20米范圍內,禁止一切明火作業,井口房、風機房及井下,不準進行與反風無關的工作,不參加反風演習的人員一律升井。
(四)反風演習結束后,要認真進行總結,寫出包括文字、表格及風流路線圖在內的演習報告,報上級管理部門,煤礦在總結工作的基礎上完善反風所需的各種通風設施。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