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總公司,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區縣計委、物價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北京市實施價格聽證會制度的規定》(市政府第5號令)和國家計委關于《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國家計委第10號令)的規定,我們制定了《北京市價格聽證目錄》,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公布,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列入北京市價格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在制定和調整價格時,由市物價局主持聽證。其中,在一定區縣范圍內執行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市物價局可以委托當地區縣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二、各區縣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價格法》的規定和《北京市定價目錄》確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本區縣的價格聽證目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
特此通知。
附:北京市價格聽證目錄。
北京市發展計劃委員會
北京市物價局
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
北京市價格聽證目錄
一、義務教育學雜費;
二、基本醫療診療費、掛號費、床位費和手術費;
三、居民生活用水、用氣價格和供暖價格;
四、城市主要交通的軌道客運、公共汽車客運(小公共除外)和出租小汽車票價;
五、公有住房租金;
六、主要園林景點故宮、十三陵、八達嶺、頤和園、天壇門票價格;
七、國家計委委托的和市政府要求聽證的項目。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