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物價局(海淀區計委)、北京市通信公司、北京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聯通北京分公司、鐵通北京分公司、網通北京分公司、吉通通信北京分公司、中宇衛星移動通信公司、北京電信網絡有限公司、各電信業務經營單位:
現將《國家計委、信息產業部〈關于印發電信服務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特急計價檢[2002]1227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電信業務開展情況做如下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從事移動通信業務、固定通信業務的單位,其主要業務資費項目、資費標準及計費辦法,應使用價目表的方式在各營業廳的顯著位置進行明碼標價;其他業務資費項目、資費標準及計費辦法,可使用資費手冊的方式進行明碼標價,資費手冊應放在各營業廳的服務臺,隨時提供查詢。
有人值守公用電話的資費項目、資費標準及計費辦法,由各經營公司使用價目表的方式進行明碼標價。
二、從事聲訊服務業務(信息臺)的經營單位,應在提供有償聲訊服務前,將計費標準、計費辦法以語音提示方式告之使用人。各聲訊服務業務單位還應建立聲訊資費臺賬以備查對核實。
三、從事互聯網接入服務的單位,應使用資費手冊的方式標明資費項目、資費標準及計費辦法。
四、從事寬帶駐地網業務經營單位,應使用價目表或資費手冊的方式標明資費項目、資費標準及計費辦法,在向用戶提供服務前,應向用戶出示價目表或資費手冊。
五、從事互聯網內容服務的單位,在提供有償服務前,應在屏幕上告之計費標準、計費辦法。
六、從事尋呼服務業務的單位,應使用資費手冊的方式標明資費項目、資費標準及計費辦法。
經營尋呼機、股票機的單位除按規定標明品名、產地、規格、等級、單位、價格外,還應標明尋呼臺號、尋呼資費標準。
七、從事衛星通訊服務的單位,應使用資費手冊的方式標明資費項目、資費標準及計費辦法。
八、價目表、資費手冊等由各電信業務單位根據經營需要自行設計制作,并須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辦理監制手續。
九、價目表、資費手冊由北京市物價局監制。監制編號DX區縣代碼-監制號。
十、北京市通信公司、北京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聯通北京分公司、鐵通北京分公司、網通北京分公司、吉通通信北京分公司、中宇衛星移動通信公司、北京電信網絡有限公司到市物價局辦理監制;其他各電信業務單位到所在區縣物價局(計委)辦理監制。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計委、信息產業部關于印發《電信服務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略)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