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環保局:
你局(1993)京環保計財字第65號“關于申請批準環境放射性和電磁波監測項目收費標準的函”收悉,本著自愿原則,經商市財政局,同意你局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和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接受委托環境放射性監測或電磁波監測收取監測費。具體規定如下:
1、環境放射性監測項目收費標準(詳見附表)
2、電磁波監測收費標準為每個點80元。
3、開機費、預處理費、交通費按(1989)京環保計財字第202號文件的有關標準執行。
4、本標準所規定的為最高限價,下浮不限。
5、收費單位應到所在區、縣物價局辦理《北京市收費許可證》后方可收費,并使用市財政局印制的北京市行政事業性統一收費票據。
6、本批復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批復。
1993年11月18日
環境放射性監測項目收費標準
類別 |
項目名稱 |
收費標準 |
備 注 |
固 體 樣 品 |
1、總α活度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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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
體
樣
品 |
1、總α活度 |
100 |
清水樣品、低本底 |
氣體氣溶膠樣品 |
1、總α活度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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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 |
1、總α活度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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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場r輻射測量 |
50/每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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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