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回復: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需提交下列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要求認定工傷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時限,向用人單位登記地的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附具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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