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務目標及特點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的規定,今年本市繼續調整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定期待遇。
二、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原則是什么,本市從何時開始調整?
答:根據《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的要求,“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要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綜合考慮職工工資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情況等因素,適度、穩步提升,實現待遇平衡。”
本市自2001年起,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對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工傷保險定期待遇逐年進行了調整。
三、涉及范圍
本次調整范圍為2023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傷殘津貼待遇的工傷人員(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
生活護理費的調整,因計發基數暫未公布,待公布后另行發布。
四、新舊政策差異及執行標準
答: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在上年待遇標準的基礎上進行調整,每人每月分別增加350元、315元、285元,255元;供養親屬撫恤金在上年待遇標準的基礎上進行調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用人單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級工傷人員,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增加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60元。
五、本次工傷保險定期待遇從什么時間開始調整及注意事項?
答:本次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六、專有名詞解釋
傷殘津貼:傷殘津貼是指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的,以及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本應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但難以安排的,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對其按月支付的津貼。
七、什么是供養親屬撫恤金?
答: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八、一至四級工傷職工退休以后如何領取待遇?
答: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九、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從什么時間開始支付?
答:傷殘津貼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結論的次月起開始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自工傷職工死亡的次月起開始支付。
》》2024年北京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