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發展改革委,各有關單位:
根據《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8號)、《北京市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的規定》(京發改〔2009〕955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本市機動車停車場明碼標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碼標價方式。本市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出入口、收費地點等醒目位置,使用標價牌或電子信息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
二、明碼標價內容。明碼標價內容包含收費時段、收費標準(包括計價單位、不足一個計時單位不收取費用、軍車殘疾車按規定免費等內容)、服務單位監督電話、行業主管部門電話和價格舉報電話、經營單位名稱、停車場范圍(位置)、編號、車位總數等。經營者參照附件樣式自行制作明碼標價牌,實行政府定價的收費停車場明碼標價牌編號按《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規定執行,新設置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停車場明碼標價牌編號為北京市公共停車場經營備案證的備案號。
三、明碼標價要求。明碼標價應當做到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收費標準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不得在標價之外另外加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四、價格監督檢查。經營者如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或者利用標價形式、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由轄區價格監督檢查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5號)、《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8號)、《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15號)等依法查處。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機動車停車場明碼標價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發改〔2016〕782號)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本市修改非居住區停車場明碼標價牌式樣的通知》(京發改〔2011〕203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收費停車場明碼標價牌參考式樣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6月29日
附件
收費停車場明碼標價牌參考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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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