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電力公司,各有關電力用戶: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和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降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調整電價結構的決定,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部署,經市政府同意,決定調整燃煤發電標桿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7年7月1日起,本市統調燃煤發電企業標桿上網電價每千瓦時上調0.83分,本市燃煤發電企業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的標桿上網電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3598元(含稅)。
二、2017年7月1日起,本市平均銷售電價每千瓦時降低1.42分,調整后有關電價標準按照附件1執行。2017年1-6月有關電價調整安排詳見附件2。
三、各有關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市區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電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確保電價政策落實到位。
四、《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對本市十個郊區非居民電力用戶試行區域差別化電價的通知》(京發改〔2016〕1715號)、《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11-12月份十個郊區非居民電力用戶電價問題的通知》(京發改〔2016〕1832號)、《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降低本市燃煤發電上網電價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發改〔2016〕6號)自2017年7月1日起廢止。其他凡與本通知規定內容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7月17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