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
你局《關于調整電子往來臺灣通行證收費標準的函》(京公警保發字[2017]6號)收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電子往來臺灣通行證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352號),現將本市公安機關辦理電子往來臺灣通行證收費標準函復如下:
一、公安機關在辦理電子往來臺灣通行證(卡式)時,向申請人員收取通行證工本費,收費標準為每證100元。
二、增加電子往來臺灣通行證(卡式)收費項目,收費編碼為171012034,收入列入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公民出入境證件費科目,科目編碼為103040103。取消原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費收費項目及編碼171012029。
三、市、區公安機關應按規定在本單位網站和服務收費場所的明顯位置公示收費項目、計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對象、收費依據(批準機關及文號)、收費單位主管部門的監督電話和價格監督舉報電話12358等,接受價格、財政、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監督。
四、本函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專此函復。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17年2月13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