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發展改革委、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2016年第44號令),我委對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有關規定進行了相應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委對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改擴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計算,下同)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準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進行節能審查。
區級發展改革部門對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噸標準煤(含)或年電力消費量500萬千瓦時(含)以上,但低于5000噸標準煤(含)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節能審查。
二、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節能報告包含二氧化碳排放評價的相關內容。
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如國家對節能審查規定進行調整,本市將適時調整。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12月28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