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北京市政府審改辦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工作和涉企收費審批事項工作要求,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簡化售房款使用程序,方便使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財政局、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關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使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房改辦〔2007〕4號)進行了修改。
2007年1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聯合印發了《關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儲使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房改辦〔2007〕4號,以下簡稱4號文),自4號文印發以來,明確了各單位售房款的支取方向,支取工作得到了進一步規范,為我市各單位發放住房補貼、資助建立公積金、房屋及設備維修提供了資金支持,提高了使用效益。按照國務院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以及北京市政府涉企收費審批事項工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我們對4號文進行了部分修改,主要包括:一是刪除了支取售房款提交材料所需的涉企收費項目;二是增加了單位因合并、分立、撤銷、解散、破產等原因,需將售房款轉出和注銷單位售房款專戶等內容;三是調整了市、區兩級部門的職責;四是規定了市屬行政機關和與財政有經費繳撥關系事業單的售房款只能用于本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企業與財政沒有經費繳撥關系事業單位只能用于房屋及設備的維修工程。
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