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本市房地產經紀機構服務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防范存量房交易中存在的資金風險,近日,北京市建委與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聯合轉發《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規范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頒布了《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管理暫行規定》,自4月15日起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交易保證機構(以下簡稱“保證機構”)須通過商業銀行設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劃轉雙方交易資金。規定在“專用賬戶”設立的條件、交易資金的劃轉、交易資金賬戶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隨著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住房需求日益增加,房地產交易市場日趨活躍,房地產經紀行業也逐漸形成并發展起來。為保護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004年4月原北京市國土房管局曾下發了《關于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房屋租賃須委托銀行收、付租金的暫行辦法》,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屋租賃代理業務時,須通過指定銀行代收、代付租金,并向其交納不低于60萬元的租賃代理保證金,目前有22家企業交納了保證金。由于近兩年存量房交易量呈逐年上升趨勢,僅2006年北京市住宅存量房買賣共成交7.4萬套,成交總面積為558.27萬平米,成交總金額約300億元人民幣,以提供二手房買賣中介服務為主要內容的房地產經紀行業數量也隨之增加,截至2006年底,經市建委批準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已達到2675家,其中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的占31%。房地產經紀行業對滿足老百姓購房需求,加速房地產市場商品流通起到重要作用。但在存量房交易中,由于辦理權屬交易存在時間差,多數購房人與房地產經紀公司簽訂合同時,將購房款存入房地產經紀公司被其挪用。主要表現兩方面,一方面將買賣雙方資金用來實施“現金收房”,即以全款付清的方式壓低房屋價格對房屋進行收購,然后隱瞞交易價格轉手高價賣出;另一方面將客戶的資金用于其他投資和企業流動資金。一旦投資回收出現問題,經紀機構的資金鏈就會斷裂,給買賣雙方造成了很大損失。為防范房地產經紀公司擅自挪用購房款,2006年12月,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規范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設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管理制度、加強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作出明確規定。北京市建委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盡快研究并于近期與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聯合轉發了該《通知》,并頒布了《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管理暫行規定》。
《通知》對設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管理制度、加強房地產經紀行業自律及建立明碼標價制度等內容提出五點要求:一是取得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備案手續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交易保證機構均應在商業銀行設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以劃轉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交易當事人也應根據需要在銀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二是開設“專用賬戶”的商業銀行應嚴格按合作協議的約定,加強資金管理,確保交易資金專款專用;三是房地產經紀人須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自律守則,在與購房人簽訂存量房交易委托合同時,應主動提示購房人,只有通過“專用賬戶”才能保證交易資金的安全;四是各企業應建立服務收費明碼標價制度,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對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進行公示;五是市區縣建委(房管局)對“專用賬戶”的資金劃轉情況,采取不定期抽查,對弄虛作假、不按規定劃轉資金的企業,應取消其設立“專用賬戶”資格,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要求,“保證機構”設立“專用賬戶”須經過市建委備案及銀行的嚴格審查,“保證機構”須具備一定的規模和良好的市場信譽。設立的條件共有四項:熟悉房屋交易市場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其信用檔案無不良行為記錄;注冊資本應不低于100萬元;繳納100萬元保證金;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房地產經紀企業從事存量房交易資金業務時,須通過“保證機構”劃轉交易資金。
《規定》于4月15日起實施。符合設立“專用賬戶”的“保證機構”與商業銀行簽訂合作協議之日起3天內,持有關材料到中介協會進行信息發布,并在北京建設網(www.bjjs.gov.cn)公布。
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