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原越級簽訂的合同有效
第五條 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案例]
案件事實:
新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達公司)欲建一集辦公、餐飲、娛樂、商業于一體的多功能樓,遂慕名與當地最具實力的信義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信義達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信義達公司承建新達公司的多功能樓,36層框架結構,總高115米,建筑面積21600平方米,工期從2003年2月25日至2005年8月30日,合同價款49,680,000元,在工程施工期間,新達公司根據施工進度分期預付部分工程款,工程竣工并經驗收合格后,新達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余款,如一方違約,應按合同價款的5%支付對方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信義達公司如期開工。在工程施工期間,新達公司根據施工進度先后預付工程款20,000,000元。信義達公司如期竣工并經驗收合格后,向新達公司提交了竣工資料,并要求新達公司按合同約定結算并支付工程款。新達公司因資金嚴重匱乏無力支付工程款,便以在工程施工期間,本公司經調查知悉信義達公司為二級建筑施工企業,只能承包30層以下、30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建筑物的建設施工,而信義達公司超越資質等級承建本合同工程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雙方所簽合同無效為由而拒付工程余款。
信義達公司則認為,本公司雖然在簽訂合同時為二級資質,但在工程竣工前已取得了一級資質,所以新達公司應當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信義達公司與新達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新達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29,680,000元及違約金1,484,000元。
[法院的認定與判決]
在庭審中,原告信義達公司訴稱,本公司與新達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新達公司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故請求法院判令新達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29,680,000元及違約金1,484,000元。
被告新達公司辯稱,信義達公司超越資質等級承建涉訴合同工程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雙方所簽合同無效。無效合同不存在違約問題,故本公司只應履行支付合同價款的義務,而無須支付原告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后認為,原告信義達公司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違反了《建筑法》的強制性規定,依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可以認定有效。被告新達公司以原告超越資質等級承建涉訴合同工程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雙方所簽合同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原告已全部履行了合同義務,其關于新達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29,680,000元及違約金1,484,000元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工程款29,680,000元及違約金1,484,000元和本案訴訟費用165,830元。
被告未上訴。
[律師點評]
《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本案中,原告信義達公司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違反了《建筑法》的強制性規定,依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因為實踐中這種現象普遍存在,如果對于這類合同,無論承包人是否在工程建設當中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一律認定合同無效,會導致大量無效合同的產生,這一方面與《合同法》盡量保護合同有效的立法原意不符,另一方面脫離建筑市場的現狀,不利于公平合理地解決由此而引發的大量糾紛。因此,本條司法解釋規定,如果承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合同違反《建筑法》禁止性規定的情形已經消失,滿足了合同生效的條件,可以認定有效。本條吸收了理論界中合同效力補正的理論,即當事人為避免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簽訂的合同無效,可以通過事后補正或者實際履行而使合同滿足有效的條件,促使合同有效。
綜上所述,法院依據本條司法解釋規定對本案所作的判決是正確的。(建誠律師事務所供稿)
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