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日前起草《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規定》(征詢意見稿),向全國征求意見。
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才能申請資質
按照《規定》(征詢意見稿),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除預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預制構件以外的專業承包企業應當申領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園林綠化企業,從事工程總承包活動的設計企業不必申領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新設立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具備法定安全生產條件并依法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向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不得參加建設工程施工投標活動。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明確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投標時提供安全生產許可證。
每年需復核1/3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規定》(征詢意見稿)還明確,各地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以下簡稱頒發管理機關)要建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復核制度。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制定年度復核計劃,可以委托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地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核。每年復核建筑施工企業數量不得少于本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施工企業總數的三分之一,重點復核安全生產管理薄弱、事故多發的建筑施工企業。復核采取資料審查與現場審查相結合的方法。對于復核不合格的企業,對其實施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并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處延長暫扣期限直至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復核辦法由各地頒發管理機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各地頒發管理機關要建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飛行檢查制度。頒發管理機關根據監管情況或群眾舉報投訴,針對涉嫌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建筑施工企業或工程項目進行突擊檢查,發現企業或項目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等問題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記入企業信用檔案;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對其實施暫扣或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飛行檢查規程另行制定。
市、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施工企業(包括跨省施工的企業)承建工程項目的日常監督、巡查,并建立監督、巡查檔案。因安全生產問題對同一企業(包括跨省施工的企業)三個以上(含三個)項目或同一項目二次以上(含二次)做出責令停工等處理的,有關部門應于作出最后一次處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告或抄告頒發管理機關。頒發管理機關應在接到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重新復核違法違規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發現其不再具備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應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
頒發管理機關在復核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飛行檢查時或接到市、縣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或抄告后,需要對建筑施工企業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的,視情節輕重,對其處以7日至30日的處罰;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間,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處以延長暫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發生死亡事故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至少扣45天
《規定》(征詢意見稿)還對事故處罰作出明確,建筑施工企業發生一起一次死亡1至2人安全事故,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45至60天;發生一起一次死亡3至9人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安全事故累計死亡3以上(含3人)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60至90天,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起及以上一次死亡3至9人生產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安全事故累計死亡6人以上(含6人)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于企業瞞報、遲報、謊報或漏報事故的,在上述處罰的基礎上,再處延長暫扣期30日至60日的處罰。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間,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處以延長暫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間,在全國范圍內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發生問題或事故的在建項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后,該企業不得進行任何施工活動,在全國范圍內不得承攬任何新的工程項目,且一年之內不得重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施工企業發生死亡事故,被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同時撤回企業主要負責人、發生事故的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撤回期限與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限相同。建筑施工企業申請企業資質晉級、增項之日前一年內,兩次或兩次以上被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的,不予晉級和增項。
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