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食鹽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2032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實際,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放開本市食鹽零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
二、食鹽生產經營企業要嚴格執行有關價格管理規定,認真做好明碼標價工作。在價格放開前,嚴格遵守現行食鹽的政府定價管理相關政策,保持價格穩定。
三、市區價格監測部門要加強市場食鹽價格監測,及時掌握食鹽價格變動等相關信息,做好分析研判。市區價格檢查部門要加強食鹽價格監督檢查,及時受理舉報投訴,依法查處提前放開價格、哄抬價格、串通價格、囤積居奇等違法價格行為,維護食鹽市場價格秩序。
四、《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紙塑袋裝精制鹽銷售價格的批復》(京發改〔2007〕382號)、《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本市食鹽價格有關問題的復函》(京發改〔2013〕2502 號)、《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美鮮富竹鹽等11種食鹽價格的通知》(京發改〔2014〕1746號)、《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300g無碘精制鹽等23種食鹽價格的通知》(京發改〔2015〕158號),以及與本通知不符的相關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10月17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