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局、價格認證局、價格認證辦公室、價格鑒定監測管理局:
為規范價格認定依據的收集、審查、采用,我們制定了《價格認定依據規則》,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向我中心反饋。
附件:《價格認定依據規則》
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認證中心
2016年4月19日
附件:
價格認定依據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客觀、公正進行價格認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價格認定規定》,結合價格認定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價格認定依據,是指價格認定人員在價格認定工作中,據以作出價格認定結論的資料。
第三條 價格認定人員在價格認定工作中收集、審查和采用價格認定依據,適用本規則。
第二章 價格認定依據種類
第四條 價格認定依據包括:
(一)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技術標準文件;
(二)價格認定提出機關提供的資料,包括價格認定協助書及相關資料、有關證據材料等;
?。ㄈ﹥r格認定人員收集的資料。
第五條 價格認定提出機關提供的證據材料: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包括刑事訴訟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同)陳述或者供述、勘驗記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法定證據。價格認定提出機關提供的證據材料,其真實性、合法性由提出機關負責。
第六條 價格認定人員收集的資料包括:實物查(勘)驗記錄、市場調查資料、聽取意見記錄、有關單位或者專家意見、測算說明及其他與價格認定有關的資料。
第七條 實物查(勘)驗記錄是指價格認定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者現場進行查驗、勘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
第八條 市場調查資料是指價格認定人員向有關單位或人員進行調查、收集的書面材料、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及調查記錄,包括合同、賬簿、報表、單據、憑證、銀行資料、文件、圖片、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統計資料、權屬證明、報價單、價目表等資料,以及有關人員所作的陳述。
第三章 價格認定依據收集
第九條 價格認定人員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收集資料作為價格認定依據。
第十條 價格認定人員可以依法通過下列方式收集資料:
?。ㄒ唬┨嵴垉r格認定提出機關提供;
?。ǘ┫蛴嘘P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咨詢;
?。ㄈ┎樵儭椭婆c價格認定有關的合同、賬簿、報表、單據、憑證、銀行資料、文件、勘驗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權屬證明等資料;
(四)對價格認定標的進行查驗、勘驗;
(五)進行市場調查;
(六)通過聽證、座談等方式聽取意見;
(七)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一條 價格認定人員收集資料,可以提請價格認定提出機關協助,也可以向與認定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說明相關情況。
第十二條 收集的書面材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崛≡?、正本、副本均屬于原件;
(二)提取原件確有困難的,可提取原件的復印件、影印件、照片、抄錄或者節錄本,注明出處,并由保管該材料的部門有關人員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
(三)收集報表、圖紙、會計賬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材料的,應當注明出處,必要時應當制作說明。
收集書面材料時,有關單位或人員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價格認定人員應如實載明情況,書面材料的使用不受影響。
第十三條 進行實物查(勘)驗,應當制作查(勘)驗記錄,內容包括查(勘)驗時間、查(勘)驗地點、查(勘)驗人員及其他參加人員、查(勘)驗過程、查(勘)驗內容、查(勘)驗結果。
查(勘)驗時照相、錄像的,照相、錄像應當客觀反映實物的全貌以及重點部位的特征,并注明拍攝時間、地點、拍攝人員等信息。
第十四條 通過聽證、座談等方式聽取意見的,應當制作聽取意見記錄,記錄內容一般包括事項、時間、地點、主持人、記錄人、參加人員(價格認定機構、價格認定提出機關、當事人及與價格認定相關的其他人員)、主要內容等。相關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字,相關人員未簽字的,記錄人員應在記錄上載明情況,聽取意見記錄的使用不受影響。
第十五條 從有關單位或人員處提取視聽資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的視聽資料應為原始載體,提取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提取復制件;
(二)注明提取人、提取出處、提取時間和證明對象等。
第十六條 價格認定人員可以直接提取有關單位電子數據庫中的數據,也可以對有關單位電子數據庫中的數據采用轉換、計算、分解等方式形成新的電子數據。
收集電子數據應當注明收集方法、收集時間、收集人和證明對象等。
第十七條 價格認定人員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確認電子數據:
?。ㄒ唬┐蛴『笥捎嘘P單位或者人員、價格認定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ǘ┮怨C的方式證明;
?。ㄈ┺D化為只讀光盤、磁盤等,經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價格認定人員與原電子數據核對無誤后,加封封條;
?。ㄋ模┮罁峨娮雍灻ā返南嚓P規定使用電子簽名;
?。ㄎ澹┠軌虼_認電子數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條 價格認定工作中需要進行質量、技術、真偽等鑒定的,應告知價格認定提出機關委托有關機構進行鑒定。必要時,價格認定機構予以協助。
第十九條 價格認定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聘請有關單位或者專家,對與價格認定有關的問題進行咨詢。單位提供書面意見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專家個人提供書面意見的,應當有專家簽名。
第二十條 價格認定人員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進行市場調查。價格認定人員進行市場調查,應當制作市場調查記錄。
市場調查記錄主要內容包括:調查事項、調查方式、調查人、被調查人、調查途徑、被調查人聯系途徑、調查時間、調查情況以及調查視聽資料等。調查人和被調查人應在記錄上簽字。被調查人未簽字的,調查人應在記錄上載明情況,市場調查記錄的使用不受影響。文字資料可附紙粘貼,電子資料應注明保存處。
第四章 價格認定依據審查與采用
第二十一條 價格認定人員應當對作為價格認定依據的資料進行審查,確保價格認定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通過內部審核、集體審議等方式,對價格認定依據材料進行全面審查。
對作為價格認定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技術標準文件,要進行適用性審查。
第二十二條 從以下方面審查價格認定人員收集的依據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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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罁欠駷樵?、原物;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三)影響依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三條 從以下方面審查價格認定人員收集的依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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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罁娜〉檬欠穹戏ǘㄒ?;
?。ㄈ┦欠窬哂杏绊懶ЯΦ钠渌`法情形。
第二十四條 從以下方面審查價格認定人員收集的依據的關聯性:
?。ㄒ唬┮罁C明的事實是否與價格認定事項有本質的內在聯系,以及關聯程度的大小;
?。ǘ┮罁C明的事實對價格認定結論的影響程度大小;
?。ㄈ┮罁g是否能夠相互印證、形成鏈條,是否能比較全面地印證價格認定事項有關事實。
第二十五條 下列資料不能作為價格認定的依據:
?。ㄒ唬┻`反價格認定有關程序規定收集的資料;
?。ǘo法辨明真偽的資料;
?。ㄈ┎痪邆湔鎸嵭?、合法性和關聯性的其他資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負責解釋。
本規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