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保部《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008號),經市政府批準,現將本市5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排污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鉛、汞、鉻、鎘、類金屬砷5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排污收費標準調整為每當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對5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均須征收排污費;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物當量數從多到少排序,對最多不超過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
二、鉛、汞、鉻、鎘、類金屬砷5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排放值低于本市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50%的(含50%),按收費標準減半計收排污費;污染物排放值在本市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50%-100%(含100%)之間的,按收費標準計收排污費;污染物排放值超過本市規定排放標準的,按收費標準加倍計收排污費。
三、各級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環境執法檢查和對排污費征收情況的檢查,嚴厲打擊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等違法行為,堅決查處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逾期不繳納的行為。
四、各區縣環保局按有關規定做好收費公示工作,接受價格、財政、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監督。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2015年10月16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