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為進一步落實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有關事項,現決定:
一、廢止《關于印發和的通知》(體改生[1992]31號)。
二、對4件規章、1件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
主任:徐紹史
2015年5月30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為進一步落實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有關事項,現決定:
一、廢止《關于印發和的通知》(體改生[1992]31號)。
二、對4件規章、1件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
主任:徐紹史
2015年5月30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