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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開放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加強碳資產管理有關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自2013年11月開市以來,已平穩有序運行一周年,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為進一步深化落實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文件精神,在總結試點建設經驗、借鑒國內其他試點城市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本市將進一

  步開放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拓展市場交易參與人范圍,探索放開自然人參與碳交易,鼓勵重點排放單位加強碳資產管理,創新碳金融產品,充分利用市場機制推動本市節能減碳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拓展非履約機構參加碳交易的范圍

  本市將放寬非履約機構參加碳交易的條件,非履約機構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的,即可參加本市碳排放權交易。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注冊資本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依法設立滿兩年并有效存續的法人。

  (二)在北京市或在與北京市開展跨區域碳排放權交易合作且有實質性進展的地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注冊資本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依法設立滿一年并有效存續的法人。

  符合條件的非履約機構可登錄北京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簿系統(http://jnjp.bjpc.gov.cn)按照要求開立注冊登記賬戶,登錄北京市碳排放權電子交易平臺(http://www.bjets.com.cn)按照要求開立交易賬戶,在遵守相應交易規則的基礎上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二、探索放開自然人參與碳交易

  參與碳排放交易的自然人,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年齡在18-60周歲;

  (三) 風險測評合格、金融資產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四)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北京市戶籍人員;

  2.持有有效身份證并在京居住二年以上的港澳臺居民、華僑及外籍人員;

  3.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非北京市戶籍人員;

  4.持有北京市有效暫住證且連續五年(含)以上在北京市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非北京市戶籍人員;

  5.與北京市開展跨區域碳排放權交易合作且有實質性進展的地區戶籍人員。

  (五)不屬于以下任意一種情況:

  1.本市及與本市開展跨區域碳排放權交易合作且有實質性進展地區的碳排放權交易場所工作人員;

  2.納入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名單的核查人員;

  3.掌握或有機會接觸到本市碳排放權政策制定、配額分配情況的相關人員;

  4.掌握或有機會接觸到跨區域碳排放權交易政策制定、配額分配情況的相關人員。

  自2014年12月20日起,符合條件的自然人可登錄北京市碳排放權電子交易平臺(http://www.bjets.com.cn),按照相關要求開立交易賬戶,在遵守相應交易規則的基礎上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三、開展碳排放配額抵押式融資

  鼓勵重點排放單位或其它配額持有者將碳排放配額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抵押進行融資,利用市場機制盤活碳資產。流程如下:

  (一)碳排放配額持有者、金融機構、北京環境交易所三方簽訂碳排放配額抵押融資協議;

  (二)北京環境交易所將按照協議凍結相應數量的配額;

  (三)金融機構按照協議將相應的賬款支付給配額持有者;

  (四)抵押融資協議到期后,北京環境交易所將按照協議解凍相應數量的配額。

  四、開展碳排放配額回購式融資

  鼓勵重點排放單位或其它配額持有者向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其他機構交易參與人出售配額,并約定在一定期限后按照約定價格回購所售配額,從而獲得短期資金融通。

  配額持有者作為碳排放配額出讓方,其他機構交易參與人作為碳排放配額受讓方,雙方簽訂回購協議,約定出售的配額數量、回購時間和回購價格等相關事宜。在協議有效期內,受讓方可以自行處置碳排放配額。

  五、開展碳排放配額托管

  鼓勵重點排放單位將碳排放配額委托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其他專業機構交易參與人進行管理,以此提高碳資產管理的專業化水平,獲得更大的收益。

  重點排放單位作為托管方,其他機構交易參與人作為受托方,雙方簽訂托管協議,明確托管期間配額的處置方式、收益分配、風險分擔等相關事宜。

  開展碳排放配額抵押式融資、配額回購式融資、配額托管業務的單位,應是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履約機構交易參與人、符合條件的非履約機構交易參與人,或與本市開展跨區域碳排放權交易合作且有實質性進展地區的履約機構交易參與人,自然人暫不能參與。重點排放單位應在統籌安排好年度履約工作的前提下,開展碳排放配額抵押式融資、配額回購式融資、配額托管等業務。

  機構和自然人參與碳交易的相關政策,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可根據實施效果作出調整。

  特此通告。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12月9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