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市政府《關于加強出租汽車管理提高運營服務水平的意見》(京政發[2013]13號)文件精神,為提高出租汽車運營效率和高峰時段出車率,增強出租汽車駕駛員職業吸引力和競爭力,運用經濟手段促進出租汽車綜合服務水平提升,經市政府批準,自2013年6月10日起,調整本市出租汽車價格標準,并完善燃油附加費動態調整機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出租汽車價格調整為3公里以內13元,基本單價每公里2.3元。燃油附加費標準調整為每運次1元。同時,調整早晚高峰期間低速行駛費和等候費,以及預約叫車服務費。其他收費辦法不做調整。詳見附件1、附件2。
二、各出租汽車企業要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嚴格執行行業管理有關規定,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水平。嚴格遵守明碼標價有關規定,組織做好出租汽車計價器調整、價標更換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
三、各級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
四、各級交通部門要加強行業監管,確保本次調價收益全部用于駕駛員,嚴肅查處侵害乘客和駕駛員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本通知自2013年6月10日起執行。在2013年6月10日至6月30日出租汽車計價器調整期間,新舊價格并行,已調整計價器并更換價標的出租汽車按新價格標準執行,未調整計價器或未更換價標的按現行價格標準執行,6月30日全部完成本市出租汽車計價器調整和價標更換工作。
原北京市物價局《關于調整出租汽車租價的通知》(京價(收)字[1998]第401號)、《關于調整我市出租小轎車基價公里的通知》(京價(收)字[2000]285號)及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北京市出租汽車租價的函》(京發改[2006]709號)、《關于完善出租汽車行業聯動機制的通知》(京發改[2009]2369號)文件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出租汽車價格標準
2.北京市出租汽車燃油附加費動態調整辦法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13年6月5日
附件1
北京市出租汽車價格標準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 |
3公里以內收費 | 13元 |
基本單價 | 2.3元/公里 |
低速行駛費和等候費 | 根據乘客要求停車等候或由于道路條件限制,時速低于12公里時,每5分鐘早晚高峰期間加收2公里租價(不含空駛費),其他時段加收1公里租價(不含空駛費)。 |
預約叫車服務費 | 提前4小時以上預約每次6元,4小時以內預約每次5元。 |
空駛費 | 單程載客行駛超過15公里部分,基本單價加收50%的費用;往返載客(即起點和終點在2公里(含)范圍以內)不加收空駛費。 |
夜間收費 | 23:00(含)至次日5:00(不含)運營時,基本單價加收20%的費用。 |
合乘收費 | 合乘里程部分,按非合乘情況下應付金額的60%付費。 |
燃油附加費 | 1元/運次 |
備注:1. 早高峰為7:00(含)-9:00(不含);晚高峰為17:00(含)-19:00(不含)。 2. 出租車計價段里程精確到500米,時間精確到2.5分鐘;出租汽車收費結算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3. 過路、過橋費由乘客負擔。 4. 按日結算的包車及出北京行政區域的客運業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
附件2
北京市出租汽車燃油附加費動態調整辦法
一、本市出租汽車燃油附加費標準與出租汽車常用油品最高零售價(以下簡稱油價)變動幅度實行聯動。
二、以3個月為1個周期,定期測算油價變動幅度,調整燃油附加費標準。
三、油價每提高(或降低)0.8元/升,燃油附加費相應提高(或降低)1元/運次。油價波動未達到0.8元/升時,燃油附加費不作調整。
四、油價變動水平不足0.8元/升,按照“順序承擔油價風險,適時疏導油價影響”的原則,采取駕駛員負擔和企業、政府臨時補貼措施。具體辦法由市交通委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實施。
五、油價變動幅度由市交通委運輸局測算。當油價變動達到燃油附加費調整幅度時,由市交通委運輸局提出調整燃油附加費申請,經市發展改革委同意,對外公布實施,不再另行聽證。
六、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