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房管局,各房地產經紀機構:
為規范住宅買賣經紀服務市場價格行為,降低住宅買賣經紀服務費用負擔,經市政府批準,降低本市住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標準。現將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住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標準統一下調0.5%(調整后收費標準見附件)。
二、住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由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或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
三、房地產經紀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機構)提供的其他服務,由當事人自愿選擇,通過合同明確約定。其中代辦房地產登記服務收費,最高不超過500元/宗;代辦貸款服務收費,最高不超過300元/宗;辦理房屋入住有關手續收費,最高不超過200元/宗;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委托人與經紀機構協商議定。
四、經紀機構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相關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并書面告知應當由當事人繳納的有關稅費項目及標準。
五、各區縣要切實加強對住宅經紀服務收費行為和收費水平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加大執法力度,堅決查處多收費、亂收費行為,維護住宅經紀服務市場秩序。
六、本通知自2011年8月31日起執行。現行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住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標準(分檔差額累進)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住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標準(分檔差額累進)
檔次 |
住宅成交價總額(萬元) |
收費標準(%) |
1 |
500及以下 |
2 |
2 |
500以上-2000及以下 |
1.5 |
3 |
2000以上-5000及以下 |
1 |
4 |
5000以上 |
0.5 |
注:1、本市住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包括獨家代理)均按此標準執行。
2、此收費標準不包含涉及政府規定的應由委托人支付的稅、費。
3、收費標準可以下浮,少數特別復雜的住宅買賣經紀服務,經交易各方協商同意,可在規定的收費標準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10%。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