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發展改革委,北京市電力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改善本市近年來實際用電尖峰負荷與尖峰時段發生偏移的狀況,充分發揮尖峰電價的調峰作用,緩解電力供需矛盾,經市政府同意,并報請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本市對夏季尖峰電價時段進行適當調整,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將尖峰電價執行期由現行7、8、9三個月調整為7、8兩個月;將16:00—17:00由平段調整為尖峰時段,20:00—21:00由尖峰時段調整為高峰時段。
二、原尖峰電價實施范圍和尖峰電價標準維持不變。
三、未完成電表更換的用戶,仍執行原峰谷分時電價辦法。
四、因實施尖峰時段調整所發生的電表及換表費用,由市電力公司承擔。市電力公司因實施尖峰時段調整產生的盈虧差額,納入今后電價調整統籌考慮。
五、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抄見電量起執行。對本通知未作規定的價格和收費政策,仍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關于調整北京市夏季尖峰電價時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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