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發展改革委,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抓好本市農產品流通體系“最后一公里”工作,遏制市場流通環節費用過快上漲和不合理上漲,穩定農副產品價格,根據國務院有關精神及市政府《關于切實做好穩定消費價格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有關工作的通知》(京政發[2010]39號),本市將進一步規范農貿市場(包括社區菜市場、菜店等)攤位費及超市進場費,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規范農貿市場攤位收費項目。農貿市場開辦者可向場內經營戶收取的費用包括:攤位費、根據需要代收的營業稅及特殊商戶的水電費。攤位費標準可由市場開辦者根據市場建設或承包費用、設備折舊、人員工資及保險、物業管理費、公攤水電費等有關費用及上繳稅金和合理利潤等確定。代收稅費及特殊商戶的水電費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標準,不得另行加收費用。除上述費用以外,農貿市場不得向經營戶收取其它任何費用。
二、嚴格實行市場收費明碼標價。農貿市場及超市開辦者應按規定,將向場內經營戶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在經營場所或繳費地點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內容包括: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行業監督電話、價格舉報電話等。未經公示的項目、標準,農貿市場及超市的經營戶有權拒絕繳納。
三、合理控制市場收費的調整頻率及幅度。市場開辦者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合理控制農貿市場攤位費及超市進場費的調整頻率及幅度,保持收費水平相對穩定。原則上,收費調整幅度應不超過成本費用變動幅度,并且在合同期內市場開辦者不得單方調整收費標準。市場開辦者調整收費標準,應提前2個月向場內經營戶告知調價理由及調價標準,一般情況下收費標準一年內調整不得超過一次。
四、強化攤位租賃合同管理。農貿市場固定攤位實行租賃合同管理。農貿市場開辦者應與場內經營戶簽訂書面攤位租賃合同,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中應明確攤位費標準、攤位面積、租賃期限、相關費用繳納方式等內容。
五、引導企業規范和降低收費水平。農貿市場開辦者及超市經營者應正確認識和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和義務,主動規范農貿市場攤位費和超市進場費。同時,及時掌握攤位租賃動態,防止轉租攤位或炒作攤位造成攤位費上漲等問題,維護公平公正的交易環節。
六、加大市場執法檢查力度。各區縣要加強對農貿市場及超市收費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全面清理規范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及超市違規收費項目和收費行為。要切實加強對本區域主要農貿市場攤位費和超市進場費情況的調查和監測,及時掌握情況,發現問題。要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加大執法力度,堅決取締違規收費項目,查處違規收費行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降低市場環節流通成本,穩定農副產品價格。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農貿市場攤位費及超市進場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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