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會團體部分收費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3034號)轉發給你們,并根據本市情況規定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各單位要認真落實國家關于規范和取消社會團體收費的有關規定,對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費項目不得以其他名義變相收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執行。
二、嚴格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關于治理規范社會團體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1182號)規定,各社會團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以及提供壟斷性服務,需實施收費的,應嚴格按要求和相關制度規定履行報批程序,對違反規定的一律按亂收費查處。
三、各政府部門和單位要嚴格執行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的意見》(京發[2003]6號)的有關規定,不得要求企業參加帶有強制性收費培訓。
四、各行政主管機關要加強對社會團體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督促所管社會團體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各級發展改革、財政、民政、糾風等部門要加強對社會團體收費的管理,堅決查處各種亂收費行為,對典型案例要公開曝光。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