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發展改革委、衛生局,各醫療機構:
根據原國家發展和計劃委員會、衛生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醫療機構實行價格公示的規定>的通知》(計價檢[2002]2606號),為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價格公示,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向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均應實行價格公示。醫療機構公示本單位使用的全部藥品、醫用材料和開展的醫療服務項目,應符合價格、衛生、藥品監督部門的政策規定。
二、醫療機構應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可選用電子觸摸屏、電子顯示屏、公示欄、公示牌、價目表、價目本等方式公示價格。
救護車應在車內顯著位置任選方式公示價格。
三、價格公示的內容。
醫療服務項目應公示:項目編碼、項目名稱、計價單位、收費標準、內容說明(項目內涵及除外內容)、收費依據。
藥品應公示:名稱(西藥公示通用名)、劑型、規格、計價單位、價格、生產廠家。
中藥飲片應公示:名稱、產地、等級、計價單位、價格。
醫用材料應公示:材料名稱、規格、計價單位、價格、生產廠家。
救護車應公示:常用的醫療服務項目、藥品、醫用材料價格及救護車計價辦法和收費標準。
四、醫療機構有義務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藥品、醫用材料等價格費用清單。
門(急)診應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費用清單。門(急)診價格費用清單內容包括:醫療服務項目(藥品、醫用材料)名稱、單價、數量、金額等。
醫療機構應明確告知住院患者費用查詢方式,患者出院時,向患者提供費用結算清單。住院費用結算清單內容包括:醫療服務項目、藥品、醫用耗材的名稱、單價、數量、金額等。
五、實行價格公示的醫療服務項目、藥品、醫用材料的價格發生變動時,醫療機構應及時調整公示內容,并保證電子觸摸屏和電子顯示屏正常運轉。
六、醫療機構不按規定公示價格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七、醫療機構應公布“12358”價格舉報電話和本單位的服務監督電話。
八、本通知自2008年7月30日起實行,原京價(檢)字[2003]120號文件同時廢止。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