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隅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關于促進北京市危險廢物處置中心項目良性發展的報告》(金隅集團發[2008]99號)和《關于批準北京市危險廢物處置中心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的請示》(金隅集團發[2008]114號)收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國家環保總局、衛生部、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實行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制度 促進危險廢物處置產業化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1874號)規定及你公司提供的相關材料,經研究,現將相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北京市危險廢物處置中心的危險廢物(不包括醫療廢物和放射性廢物)處置收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和政府指導價。
(一)列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部、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衛生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鐵道部、原交通部和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確定的《劇毒化學品目錄》的劇毒化學品廢棄后產生的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其他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標準如下:
處置方式 |
收費標準(元/噸) |
固化填埋 |
1945 |
直接填埋 |
1591 |
普通焚燒(熱值≥3750kcal/kg) |
1995 |
低熱值焚燒(熱值<3750kcal/kg) |
2195 |
注:1.上述收費標準包括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貯存和處置全過程的費用。 2.上述標準允許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
二、危險廢物處置費由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向委托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收取。北京市危險廢物處置中心應在規定收費標準內,與委托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簽訂危險廢物處置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權、利關系。
三、北京市危險廢物處置中心應認真執行明碼標價的相關規定,按規定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
四、本批復所規定的收費標準為試行標準,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試行期3年。試行期滿后,由你公司重新申請核定正式收費標準。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08年6月12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