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發展改革委,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明碼標價行為的監督,正確引導消費,現就更改本市商品和服務標價簽內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取消標價簽中“監制單位: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制”字樣及“物價員”字樣。
二、標價簽中增加:“監制編號:***”、“價格舉報電話:12358”、“監督電話:***”等內容(監督電話指行業主管單位或本經營場所的服務監督電話)。
三、倡導商品和服務標價簽使用中英文標注,英文標識統一按市政府外辦核準的“商品標價簽中英文標識標準譯法”(詳見附件1)標注。
四、從發文之日起按本通知要求執行。對于目前我市銷售和使用的標價簽(包括自制價簽),使用期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
五、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實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