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區、門頭溝區煤炭管理部門,各小煤礦企業:
為進一步完善規范本市小煤礦礦井測量、圖紙繪制和井下盲巷、封閉的管理工作,提升小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整體水平,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小煤礦測量及圖紙管理規范》和《北京市小煤礦井下封閉管理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并遵照執行。
附件:1.北京市小煤礦測量及圖紙管理規范
2.北京市小煤礦井下封閉管理規范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北京市小煤礦測量及圖紙管理規范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規范本市小煤礦礦井測量、圖紙繪制工作,做到礦井測量及時準確、圖紙繪制清晰規范,能夠切實指導煤礦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和《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規定,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小煤礦,指年生產能力在30萬噸以下的煤礦。
第二條 礦井測量是指對井下開拓、準備巷道(包括礦井風井、貫通巷道、水平運輸大巷、煤層底板巷、采區石門、巖石和煤層上山等)和回采巷道(包括順槽、回采破方巷道、停采線等)的測量。
第三條 礦井圖紙是指采掘工程平(立)面圖、采掘工作面布置圖、通風系統圖、避災路線圖、排水系統圖、供電系統圖、井上下對照圖、地形地質圖和水文地質圖等9種圖紙。
第四條 所有圖紙應做到圖面整潔、清晰,填繪及時準確,圖幅大小應與礦井巷道實際情況相符。采掘工作面布置圖比例應為1∶500,當煤層傾角大于45°時,應繪制立面圖;采掘工程平(立)面圖、通風系統圖、避災路線圖、井上下對照圖、排水系統圖、地形地質圖和水文地質圖比例均為1∶2000,供電系統圖為示意圖。
第五條 所有圖紙應按照有關規定標注齊全相應內容。在采掘工程平(立)面和采掘工作面布置圖中應注明廢棄巷道、采空區范圍、高程和回采時間等。在采掘工程平(立)面圖和井上下對照圖上應標注礦界。
第六條 圖紙使用100mm×100mm網格,應繪制圖廓、圖簽、圖例和指北方向,注明橫縱坐標網格線的坐標值,圖例置于圖的左下角,圖簽置于圖的右下角,指北針置于圖的右上角,方向應向上。
第七條 圖紙中所有注記字頭一律朝北或朝西,高程注記取小數點后兩位數字,做到圖例標準相符,圖簽內容(圖紙名稱、繪制時間、繪圖人、審批人)齊全。
第八條 圖紙應折疊成195mm×275mm規格,圖簽應折角露于圖外便于查找,并裝于200mm×300mm規格的圖盒或檔案袋內。
第九條 小煤礦企業應于次季度第5個工作日前,將本礦上季度采掘工程平(立)面圖、通風系統圖和井上下對照圖報區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其它圖紙每半年上報1次。
區煤炭管理部門應于下半年第5個工作日前,將本地區所管轄煤礦上半年采掘工程平(立)面圖、通風系統圖和井上下對照圖報市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作為日常監管的依據。其它圖紙按照程序每年上報1次。
第十條 上報交換圖紙時,應同時上報礦井通訊、壓風和防塵供水系統圖(簡稱“三條線”系統圖)。在“三條線”系統圖中,應用不同顏色標明礦井通訊系統、壓風管路系統和防塵供水管路系統,準確標明井下“三條線”的電話、支管、閥門、避難硐室、灑水點等的具體位置。
第十一條 不具備測繪能力的小煤礦企業應與具備測繪資質的單位簽訂協議,明確測繪期限和內容,確保能夠滿足礦井生產需要。
第十二條 區煤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測繪單位根據小煤礦實際生產情況對開拓、準備巷道進行定期測量并繪制圖紙(原則上2個月測繪1次,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小煤礦企業要予以協助、配合,如實提供礦井掘進和回采工作面情況。
第十三條 小煤礦企業對回采巷道應及時測量并填繪圖紙(測繪間隔不得超過15天,未測巷道長度不得超過50米)?;夭汕氨仨毾冗M行測量并填繪圖紙,書面報鄉(鎮)煤炭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回采。
第十四條 小煤礦企業應至少配備2名專(兼)職測繪人員,配置滿足測繪需要的儀器,區煤炭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測繪人員業務培訓和指導工作。
第十五條 區、鄉(鎮)煤炭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測繪單位和煤炭管理部門審查機制,加強對本地區小煤礦企業礦井測量和圖紙繪制工作的監督和檢查。上報交換圖紙時應出具審查意見,加蓋本部門公章后,連同圖紙一并上報。
附件2:
北京市小煤礦井下封閉管理規范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小煤礦井下盲巷和柵欄、密閉管理工作,確保煤礦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和《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規定,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小煤礦,指年生產能力在30萬噸以下的煤礦。
第二條 井下封閉是指對井下盲巷(獨頭超過6米不通風的巷道)、透老空巷道和廢舊巷道按有關規定設置的柵欄、臨時密閉和永久密閉。
第三條 井下盲巷、透老空巷道停用時間在1個月內應設柵欄,停用時間超過1個月但不足3個月應設臨時密閉,停用時間超過3個月應設永久密閉。廢舊巷道應設永久密閉。
井下盲巷、透老空巷道和廢舊巷道停風后6小時內必須按規定設置封閉,封閉設置地點支護應完好,距巷道口不得超過3米。
第四條 柵欄應用叉木、板條架設(或鋼筋焊接成品)。架設柵欄,應沿巷寬每間隔1.0米,設1根牢固支柱,使用鉛絲將板條或叉木與支柱捆綁牢固,以不使用專用工具擰不開、折不斷為準。柵欄網孔尺寸不得大于200毫米×200毫米,并懸掛“禁止入內”的警示牌。
第五條 臨時密閉可用矸石黃泥砌筑或釘木板抹灰封閉,木板封閉必須自上而下順序壓茬。
第六條 永久密閉應用磚石、水泥砌筑。砌筑永久密閉,煤巷四周應掏槽,槽深不小于0.2米,巖巷見硬邦硬底。石料墻頂部墻厚不得小于0.4米,底部墻厚不得小于0.7米。磚墻頂部墻厚不得小于0.25米,底部墻厚不得小于0.5米。設置永久密閉應按規定設導水管(槽)。
第七條 小煤礦企業負責井下封閉的設置,并定期檢查和維護。
區、鄉(鎮)煤炭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小煤礦封閉管理工作;鄉(鎮)煤炭管理部門應對永久密閉進行登記備案管理。
第八條 小煤礦企業對井下所有封閉應分類編號建檔,注明封閉設置的時間、地點、原因、期限和責任人等,臨時和永久密閉應準確地標注在采掘工程平(立)面圖上。所有封閉應現場掛牌管理,注明設置的時間、期限、類型、責任人等。
第九條 拆除柵欄應由礦長書面批準;拆除永久密閉和臨時密閉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寫書面申請,說明拆除密閉的原因、目的、用途等,報鄉(鎮)煤炭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拆除。
發布部門:北京市其他機構 發布日期:2008年05月27日 實施日期:2008年05月27
關于印發《北京市小煤礦測量及圖紙管理規范》和《北京市小煤礦井下封閉管理規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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