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發展改革委、財政局: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完善收費許可證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648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情況規定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經依法批準,由我市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非企業組織實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須按規定到市、區縣發展改革委辦理《收費許可證》。在此范圍之外的,各發證機關不得發放《收費許可證》。
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直接實施收費的單位辦理《收費許可證》正本;有直接收費行為,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實行財務獨立核算的單位,由符合規定的領證單位統一辦理《收費許可證》副本。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