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支持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以下簡稱“集聚區”)健康快速發展,本市實行集聚區認定制度。經認定的集聚區,適用《北京市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中對集聚區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條 集聚區是指集聚了一定數量的文化創意企業,具有一定的產業規模,具備自主創意研發能力,并具有專門的服務機構和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相應的基礎設施保障和公共服務的區域。
第三條 認定原則
(一)公開、公正、公平原則。認定標準公開,實施自主申報、專業評審、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審定的評審程序,有步驟有重點地認定一批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
(二)統籌規劃、促進集約原則。根據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規劃,統籌考慮各區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特點與資源稟賦,進行科學合理布局,引導相關企業集聚發展,促進對土地、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臺等資源的集約節約利用。
(三)政府引導、產業導向原則。政府通過認定一批集聚區并支持其建設,旨在引導集聚區走產業化道路,走特色發展之路,向入區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形成產業規模創造效益,引領全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集聚區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一) 有完整的集聚區建設和發展規劃,并且該規劃符合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規劃。
(二)有鮮明的產業特色和定位,并且已經集聚了一定數量的文化創意企業,集聚區的產值、交易額等經濟效益指標居于同行業領先地位。
(三)區內文化創意企業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原創產品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有良好的品牌影響力。
(四)有合理規范的管理機構和運營機制,能夠有效組織開展集聚區的建設、管理和運營。
(五) 有較完善的基礎設施和生產環境,能夠為文化創意企業開展創意研發、設計生產和流通交易等活動提供適宜的硬件環境保障。
(六)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務支撐體系,能夠為入區企業提供創業孵化、關鍵共性技術研發、融資中介、交易推廣等公共服務。
(七)有良好的產業發展前景,具有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生產規律的產業形態,入區企業具有較高的成長性,能夠引領相關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五條 集聚區的認定程序如下:
(一)申請:各區縣政府、市有關委辦局向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集聚區認定申請。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責成市文化創意產業促進中心受理認定申請材料。
(二)評估:市文化創意產業促進中心委托中介機構對申請單位開展實地調查評估,提交評估報告,報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三)審定: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集聚區提出認定審核意見,報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對集聚區進行最終審定。
(四)公布:審定結果由市文化創意領導小組辦公室以政府名義發文的形式對外公布,并頒發認定證書、予以授牌。
第四章 管理辦法
第六條 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指導和協調全市集聚區的建設和發展。各有關區縣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集聚區建設的管理。市文化創意產業促進中心承擔對全市集聚區考核、統計等日常工作。
第七條 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責成市文化創意產業促進中心根據本辦法和考核評價指標體系(詳見附件),對集聚區的建設、管理和運營狀況進行定期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集聚區予以摘牌,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市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2. 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項目申報表
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單位:%)
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項目申報表
集聚區管理機構代表(簽字): 聯系人:
聯系電話(手機): (座機):
聯系地址及郵編:
電子郵箱: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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