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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北京市農業用水水資源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已失效)

各區(縣)發展改革委、水務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加強本市水資源管理,利用價格機制促進節水型農業建設,減少地下水開采,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農業用水水資源費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自2007年4月1日起在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通州、大興、順義等7個平原區試行。各區(縣)、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認真貫徹落實。各區(縣)發展改革委、水務局、財政局應于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本區(縣)農業用水水資源費的征收及使用情況分別報送市發展改革委、水務局、財政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水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農業用水水資源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實現水資源優化配置、高效利用,促進農業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提高農業用水效率,發展節水型農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河流、湖泊、水庫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用于農業生產,超出用水限額規定的部分,全部征收農業用水水資源費。

  農業生產取用再生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水塘或水庫中收集的雨洪水以及農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不征收農業用水水資源費。

  本辦法中的農業生產,指糧食作物、經濟作物、設施農業、露地瓜菜、果樹、人工綠地、人工林地、苗圃、花卉、牧草、水田等種植業;牛場、豬場、羊場、雞場、鴨場、珍禽特獸等規模養殖和池塘養魚。

  本辦法中的糧食作物,指小麥、玉米、谷子、高粱、豆類和薯類等。

  本辦法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

  第三條 農業用水水資源費征收原則:

  (一)加強水資源的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

  (二)與北京市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利用價格機制促進節水型農業建設,節約資源,減少地下水開采。

  (四)農業用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低于其它用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糧食作物水資源費征收標準低于其它農業用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

  (五)取之于農、用之于農。

  第四條 農業用水限額標準為:

  (一)規模養殖、魚塘、水田,限額標準為實際用水量的50%。

  (二)設施農業和露地瓜菜,限額標準為每畝每年360立方米。

  (三)果樹和牧草(果樹、牧草、人工綠地、人工林地、苗圃、花卉等),限額標準為每畝每年150立方米。

  (四)經濟作物,限額標準為每畝每年80立方米。

  (五)糧食作物:小麥兩茬平播(指上茬種小麥,下茬種夏玉米、蔬菜等作物),限額標準為每畝每年220立方米;其它糧食作物(春玉米、谷子、高粱、豆類和薯類等),限額標準為每畝每年80立方米。

  對果樹中套種其它農作物的地塊,用水限額執行果樹類用水限額標準。

  非復種情況下,對同一用水戶在同一地塊中種植多種農作物的,用水限額執行種植面積最大的作物的用水限額標準。

  對除小麥外的復種地塊,用水限額執行種植作物中限額標準高的作物的用水限額標準。

  除上述情況,其它用水限額由農村管水員、農民用水協會村分會和種植戶協商解決,報水務站(所)備案。

  第五條 農業用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為:糧食作物每立方米0.08元,其它均為每立方米0.16元。

  第六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市水資源緊缺狀況,對限額標準和征收標準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農業用水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工作,按照“區縣收、區縣管、區縣用”的原則制定實施細則,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后,征收的農業用水水資源費繳入同級財政國庫。

  第八條 農業用水水資源費按照計量水量征收,尚未安裝水表或水表毀損的,按照水電折算的方法征收。

  農業用水量實行月統月報制度。村管水員負責查表計量、填寫用水記錄,每月月底前將用水記錄報送基層水務站(所)。

  農業用水水資源費按年征收。每年年底,水務站(所)以戶為單位核算超額用水量及農業用水水資源費應繳納金額,農民用水協會村分會代辦向用水戶下達繳費通知單。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征收農業用水水資源費,并上繳同級財政國庫。

  農業用水水資源費收費工作,實行公開透明管理。具體包括:每月公示用水戶的用水量,年底公布用水戶應繳費情況;水務站(所)和農民用水協會村分會對管水員的用水計量情況、鄉鎮政府對用水戶應繳費計算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九條 跨村取水的農業用水水資源費,由相關村協商征收、使用。

  第十條 農業用水水資源費應足額征收,不得減免。農村低保家庭因征收農業用水水資源費增加的支出,由民政部門通過提高低保標準等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農業用水水資源費的使用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主要用于本地區農村節水設施的推廣應用及管護、維修。

  第十二條 強化農用機井管理。根據本地區水資源綜合規劃確定機井規模,農業生產用井數量原則上不再增加,加大現有機井更新、改造、維護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總量控制”的原則加強監管。農業、園林綠化部門負責根據全市分配給農業的用水總量,加強農藝節水和管理節水,指導推進農業生產種植結構調整,減少新水使用。

  第十三條 市、區(縣)有關部門要為農業用水水資源費的征收做好服務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取水許可,組織、培訓農村管水員做好用水計量、月統月報工作,做好農業用水水資源費計量、征收工作。

  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向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農業用水水資源費收費許可證》,日常監督,按期年檢。

  財政部門負責在國庫預算中設置農業用水水資源費收支科目,監制收費票據、繳款書等。具體規定如下:

  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2款“專項收入”下增加“農業用水水資源費收入”項級科目,科目號為1030298。

  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3類“農林水事務”03款“水利”下增加“農業用水水資源費支出”項級科目,科目號為2130398。

  農業用水水資源費收入,全部為區(縣)級收入,全額繳入各區(縣)國庫。

  農業用水水資源費的收取,應使用由財政部門監制的“北京市水資源費專用票據”,“北京市水資源費專用票據”由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持《收費許可證》到同級財政部門購領。

  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使用《一般繳款書》將收取的農業用水水資源費上繳區(縣)國庫。實行非稅收入收繳改革的區(縣),按非稅收入收繳改革的有關規定辦理繳庫。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價格、審計、民政、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業用水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對于違法、違規行為,按照相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要加大對農業節水的支持力度。加大對農業節水投資傾斜,大力推廣節水灌溉,及時更新安裝農業用水計量設施,并將農業用水水資源費收繳情況納入郊區水務建設評比考核內容。

  第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水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按各自職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以前本市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