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發改[2006]1451號
各區縣發展改革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1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工作實際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辦理《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以下簡稱“項目確認書”)的外商投資項目,應先按照《北京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實施辦法》(京發改[2005]2598號)的規定進行項目核準。
二、辦理項目確認書,由項目業主單位在項目核準后一個月內向項目所在地區縣發展改革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附以下材料(按順序裝訂成冊,報送2套):
(一)項目核準文件的復印件;
(二)包括采購國產設備清單的項目申請報告;
(三)加蓋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和項目單位印章的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清單一式5份;
(三)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
(四)其他需要說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單位、投資總額、采購國產設備總額、設備清單、執行年限、適用產業政策條目等內容進行初審后,向市發展改革委正式提出辦理項目確認書的申請。
四、投資總額(包括增資額,下同)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由我委初審同意后,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經我委審核同意后,出具項目確認書和加蓋我委公章的國產設備清單一式5份。
五、變更項目確認書或采購國產設備清單等主要事項的,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六、請在我委網站http://fgw.beijing.gov.cn下載《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清單》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