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新增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京發改[2004]1908號)的相關規定,經對醫療機構申報的部分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進行審核,同意設立26個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現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新設立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均為《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中公布的項目。
二、新設立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分類予以公布。
凡公布新項目收費標準的,醫療機構應嚴格按其計價單位和收費標準執行,醫療機構可以以其為基準價,下浮不限,上浮為零(見附件1);未公布收費標準的,醫療機構須按照《北京市新增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核算試行價格,并進行價格備案。備案價格不得高于核算價格(見附件2)。
三、醫療機構開展已公布的新增醫療服務項目須符合衛生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
四、開展新項目的醫療機構要按照明碼標價的規定,在提供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名稱和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執行。此前文件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