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京發改〔2006〕74號
簽發人:丁向陽
根據《北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監督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0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印發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格式(試行)的通知》(京政法制監字〔2005〕66號)的要求,結合我委工作,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本委制定和公布的、同時具有以下三項特點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嚴格遵守《北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監督辦法》的規定。
(一)本委對外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內部制度、人事任免決定等不屬于本意見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
(二)文件內容具有約束力,即規定了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并對相對人具有約束力的制度、規定、辦法、細則、決定、命令、通知等。日常事務性、操作性工作(如有關項目申報、資格認定)的通知、通告、公告等不屬于本意見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
(三)約束對象具有不特定性,即文件中的約束性規定是針對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針對具體行政相對人申請事項的批復類文件不屬于本意見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
二、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符合本委法定職權范圍,遵守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規定。
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性收費以及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對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做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不得限制法律、法規、規章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
三、行政規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30日前公布,未經公布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等情形的除外。
四、行政規范性文件在報送委領導簽發前,主辦處室應當填寫《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表》(見附件1),附上行政規范性文件正文及其起草說明,送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
起草說明的內容應當包括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依據(寫明具體依據的條、款、項)、必要性、所要解決的問題;擬采取的措施或者將要實施的制度、起草過程中的分歧意見及其處理方法等內容。
五、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按下列情況簽署審查意見后,退回主辦處室:
(一)本委具有相應的法定職權,且文件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無抵觸的,簽署同意;
(二)本委不具有相應的法定職權,或者文件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沖突的,提出修改意見。
六、行政規范性文件印制完成后,辦公室負責在本委網站上予以刊登,并在受理大廳擺放行政規范性文件文本供公眾免費查閱,同時抄送市檔案館和市政府公報編輯部(包括紙質的正式文本和電子文本);主辦處室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格式(見附件2和附件3),將行政規范性文件一式四份,連同電子文本,送法規處登記備案。
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公布后15日內,由法規處按照《北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監督辦法》的要求,辦理向市政府報送備案的手續。
八、收到市政府法制辦或市政府對我委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處理意見或決定后,主辦處室應會同法規處等相關處室在10日內研究落實,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市政府法制辦或市政府,同時送法規處登記備案。
九、每年3月1日前,法規處將本委上一年度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市政府法制辦。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