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你委《關于外商投資項目地方政府核準部門的請示》(粵發改外〔2004〕766號)收悉。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所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中所列實行核準制的外商投資項目,是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購并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等各類外商投資項目。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祖國大陸舉辦的投資項目參照外商投資項目辦理。增資項目的限額劃分以新增投資額為準。
二、關于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關法規辦理核準”,《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的規定中所指“有關法規”主要是指《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2002年第346號令)和《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于加強海外投資項目管理意見的通知》(國發〔1991〕13號),上述文件明確規定了在外商投資和境外投資管理方面,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原計委)和商務部門(原外經貿部門)的職責分工,即: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投資項目管理,商務部門負責企業合同和章程管理。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