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發改[2004]1911號
市各有關單位,各區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為保護我市地熱資源,促進合理開發、節約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北京市地熱資源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經市政府批準,現將調整我市礦產資源補償費(地熱)征收標準及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礦產資源補償費(地熱)征收標準按照地熱資源溫度和使用用途分類確定,具體標準如下:
北京市礦產資源補償費(地熱)征收標準
單位:元/立方米
溫度 用途 |
50℃以下 |
50℃-60℃以下 |
60℃-70℃以下 |
70℃及以上 |
一類:居民生活、住宅供暖、農業溫室生產 |
3.5 |
4 |
4.5 |
5 |
二類:行政事業單位 |
5 |
6 |
7 |
8 |
三類:工業、旅店業、商業服務業 |
9 |
10 |
11 |
12 |
四類:洗浴業、公共娛樂場所 |
55 |
57 |
59 |
61 |
二、其它有關規定
(一)實行地熱采暖尾水回灌的,按回灌量免征礦產資源補償費(地熱)。
(二)定點便民浴池按一類標準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地熱)。定點便民浴池由市商務局、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核定。
(三)洗浴業、公共娛樂場所梯級利用地熱進行采暖和洗浴、公共娛樂經營的,在供暖期采暖用熱按照相應的第三類收費標準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地熱);在非供暖期,對外經營的洗浴業、公共娛樂場所使用的地熱與其它用途所使用的地熱應分類裝表計量收費,沒有單獨裝表計量的,一律按照第四類收費標準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地熱)。
三、礦產資源補償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市國土資源局持本通知到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并使用市財政局印制的收費票據方可收費。
本《通知》自9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