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物價局:
為進促首都旅游經濟發展,規范區縣管理的參觀點門票價格行為,現將《區縣管理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監管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區縣管理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監管辦法(試行)
1998年、1999年、2000年市物價局連續發布了《關于北京市遠郊區縣旅游景點門票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價(收)字〔1998〕223號)、《關于進一步明確八區區屬公園門票價格管理權限的通知》(京價(收)字〔1999〕396號)和《關于進一步下放本市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權限的通知》(京價(收)字〔2000〕95號),不斷改革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體制,形成了目前市屬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由物價部門管理、區縣屬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由區縣物價部門管理的兩級管理的格局。這是完全符合市委市政府關于“管理重心下移”的城市管理體制改革內在的要求的。根據國家計委發布的《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市區縣物價部門合理安排本區縣所屬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水平,防止一哄而起、虛高定價、質價不符等問題的發生,切實運用好價格杠桿,以促進本地區的經濟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一)促進首都旅游經濟發展、有利于游覽參觀點價值補償、在取得合理的經濟效益的同時,充分發揮其社會效益,確保人民群眾休閑娛樂的需要。
(二)規范區縣物價部門的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的定價原則和審批程序,維護區縣游覽參觀點的價格秩序并保持其價格水平的基本穩定。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本市由區縣物價部門進行價格管理的文物景點、自然風景區、人文景觀、城鎮公園等不同性質的游覽參觀點。
三、定價原則
(一)質價相符
1、區縣物價部門制定或調整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應實事求是地嚴格審核景點的實際投資,確定合理的投資回收年限,根據合理的費用支出核算景點的經營成本,并評估景點投資效果,確保游覽參觀點的價值補償;
2、區縣物價部門制定或調整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應考慮游覽參觀點自身的性質、規模、知名度;
3、區縣物價部門制定或調整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應考慮游覽參觀點的服務水平、服務內容、服務質量。
(二)比價合理
區縣物價部門制定或調整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應從北京作為首都的實際情況出發,在深入對本區縣、本市其他地區、國內其他省市同類景點的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合理安排好同類景點的比價關系。
(三)適度從嚴
對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園景點,要充分考慮周邊市民經常性支出的承受能力,適度從嚴審定門票價格,價格水平適當從低。
(四)充分考慮廣大居民日常休息、鍛煉的需要,對現有免費開放的城鎮綠地公園繼續堅持免費開放。
四、審批程序
1、申請
新建游覽參觀點要將實際投資、經營成本、服務內容、市場調研等內容,現有游覽參觀點要將實際追加投資、經營費用的實際增加、服務內容的完善情況及制定或調整景點門票價格的意見向所在區縣物價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2、審核
區縣物價部門對景點所報請示的內容深入景點進行實地調查,按照規定的定價原則認真審核,參照全市其他同類景點的門票價格,考慮游人的承受能力、景點的性質,審核并制定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并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同時抄送市物價局。
3、聽證
對于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或有教育基地性質的公園景點及潭柘寺、戒臺寺、銀山塔林、居庸關長城、慕田峪長城、紅螺寺、水關長城、司馬臺長城、云居寺、北京西山國家森林公園門票價格的制定與調整,應根據市政府1998年5號令的規定,組織召開聽證會。聽取意見,從嚴核定價格。
五、管理要求
1、區縣管理的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的制定與調整,原則上不得高于國家及市物價部門管理的同類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水平。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的調整不得過于頻繁,調幅不得過高。
2、區縣管理的游覽參觀點內原則上不得設立園中園收費及景區收費,對在園內舉辦的各類臨時性展覽、游樂等活動,無特殊原因原則上不得調整景點門票價格,確需設立或調整的需報市物價局批準。經批準設立的園中園門票、聯票須與景點普通門票分別出售,供游客自愿選擇,不得強制搭售。
3、區縣物價部門應督促游覽參觀點不斷完善景區建設,增加服務內容,提高服務質量,規范服務行為。充分發揮游覽參觀點的服務功能、教育功能,使游客切實感到物有所值、質價相符。
4、區縣物價部門審批游覽參觀點大門票價格時須嚴格執行全市統一的“1.2米以下兒童免票、持老年證的老人實行半價、大中小學生憑有效證明半價優惠(不含成人教育)”等優惠措施,并可在此基礎上擴大優惠范圍。
5、區縣物價部門應督促游覽參觀點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明碼標價工作。將景點門票價格、優惠措施及優惠票價(含團隊)、服務范圍、內容及監督舉報電話等在明顯位置公布張貼。
六、加強監督
(一)區縣物價部門應加強對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對于景點存在的下述問題根據價格法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或相應核減景點門票價格:
1、景點不按規定明碼標價;
2、景點以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游客;
3、景點只收費不服務;
4、景點擅自制定提高門票價格;
5、景點擅自減少全市統一的優惠措施;
6、其他違紀、違規行為。
(二)市物價局對于區縣物價部門在制定或調整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時如出現下述問題,致使游人反映強烈,將對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進行重新核定,并進行通報批評:
1、門票價格調整過高;
2、門票價格調整過于頻繁;
3、不按規定程序審批,不召開聽證會;
4、擅自設立園中園收費、景區收費;
5、擅自批準現有免費公園收費;
七、本辦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執行。
二○○○年四月十四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