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礦產部:
根據中發[1990]16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的精神,對中央管理地礦系統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了重新審定,經全國治理“三亂”領導小組同意,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地礦管理部門對使用國家地質工作成果資料的,除中央機關、國務院和省級政府部門及國防、軍事需要以外的,可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各省級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二、國家和省級礦產儲量管理機構對各地質勘查單位采取有償方式為委托單位編制的地質勘查報告和實行儲量承包(如黃金、白銀等)的地質勘查報告進行審批,可收取審批費。具體收費標準為:大型報告九千元;中型報告七千元。報告類型的劃分依照所勘探的礦床規模來確定(參照87年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編制的《礦產工業要求參與手冊》)。收費收入主要用于聘請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和審批所需的差旅費、資料費等直接用于審批的費用。
三、對申請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單位,可收取登記費。
(一)礦產資源勘查登記收費標準:
1、國家地質勘查計劃的一、二類勘查項目和我國領海及其他管轄海域勘查項目經核準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收費一百元。
2、其他地質勘查項目經核準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收費五十元。
3、變更勘查項目的工作范圍、工作對象、工作階段以及延續登記時間換取勘查許可證,均收費五十元。
(二)采礦登記收費標準:
1、新建、在建、生產礦山采礦登記收費,大型礦山五百元;中型礦山三百元;小型礦山二百元。
2、礦山企業變更開采范圍、礦區范圍、開采礦種、開采方式,換領采礦許可證,均收費一百元。
礦產資源勘查、采礦登記收費忙亂入的開支范圍,按《關于頒布礦產資源勘查、采礦登記收費標準及其使用范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地發[1987]28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地質礦產部有關部門聯合對飲用天然礦泉水的生產進行審批鑒定工作,可收取證書費和檢測費。證書費收費標準為五元;檢測費收費標準按物價局、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礦管部門對鄉鎮集體和個體采礦實施監督管理,可暫收鄉鎮集體和個體采礦管理費,從中提取一定的金額作為地(市)、縣礦管經費。收費標準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六、收費單位要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各項收費要按資金性質,分別納入財政預算或預算外資金管理,并按規定的用途使用。
七、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收費票據。
中央管理的地礦系統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以本通知為準,過去有關收費項目和標準的規定一律止。
本通知自1992年7月1日起執行。
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地礦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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