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
根據中發〔1990〕16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的精神,對中央管理的無線電管理系統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了重新審定,經全國治理“三亂”領導小組同意,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無線電管理系統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按《無線電管理收費暫行規定》(見附件)執行。
二、收費單位要建立健全各項收費管理制度,收費收入屬預算外資金,應執行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用于補充事業經費不足。
三、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收費票據。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十日起執行。
附件:無線電管理收費暫行規定
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無線電管理收費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無線電管理,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以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置使用無線電臺及研制、生產、銷售、進口無線電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市、州、盟)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為無線電管理收費的合法機構。
第四條 無線電管理的收費種類為:注冊登記費、頻率占用費和設備檢測費。
設置使用各類無線電臺須繳納注冊登記費、頻率占用費和設備檢測費;
生產、銷售、進口無線電設備,須繳納注冊登記費和設備檢測費;
研制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繳納頻率占用費。
第五條 注冊登記費在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時收取。
頻率占用費按年度收取。不足三個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計算,超過三個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計算,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研制無線電發射設備的頻率占用費一次性收取。
設備檢測費在對無線電設備進行檢測時收取。由國家撥款的事業單位,如廣播電影電視部、新華社等,免收設備檢測費。
無線電管理收費標準見附表。
第六條 下列電臺免繳頻率占用費:
(一)專用于戰備、防火、防汛、防震等搶險救災的電臺;
(二)廣播電視部門設置的實驗臺、對外廣播臺;
(三)業余無線電臺;
(四)對武警部隊設置無線電臺的頻率占用費比照軍隊的作法暫免征收,待軍隊作出規定后再具體研究。
第七條 衛生急救、無償氣象服務以及黨政領導機關和司法、新聞部門等因公益需要而設置使用且無經濟收入的電臺,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提出方案,物價、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在一定期限內減繳頻率占用費。
對公安和安全系統設置電臺的頻率占用費減半收取。
對外國駐中國使領館及駐華代表機構設置使用的電臺征收相關費用,本著對等互惠的原則,通過外交途徑辦理。
第八條 注冊登記費、頻率占用費和設備檢測費收入,用于補充無線電管理事業經費的不足,年底決算多余部分上繳財政。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每年第一季度將全省上一年度收取頻率占用費總額的百分之五上繳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用于補充無線電管理事業經費的不足。
第十條 企業繳納的無線電管理費用,直接列入成本,納入企業管理費開支;
行政事業單位繳納的無線電管理費用,納入行政事業費開支。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每年第一季度應將上一年度的注冊登記費、頻率占用費和設備檢測費的收取、使用和結存情況向省財政部門作出年度報告,同時抄報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和財政部。
第十二條 應繳納無線電管理費的單位和個人,須在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指定的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增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十三條 在繳費問題上發生爭議時,繳費單位和個人必須先按物價、財政部門的決定繳費,然后向上級物價、財政部門申請復議,或通過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四條 無線電管理費在不高于附表標準范圍內,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具體標準。
附表:無線電管理收費項目和標準
附表:
無線電管理收費項目和標準
設備類別 | 標準項目 | ||||
頻率占用費(元) | 注冊登記費(元) | 設備檢測費(元) | 說明 | ||
無線話筒 |
| 5 | 10/臺-15/臺 | 1、無繩電話的頻率占用費一次性收取。 | |
20 | 5 | ||||
甚高頻、特高頻無線電臺 | 3W以下(含) | 40 | 10 | 10/臺-90/臺 | |
3-5W(含) | 50 | 10 | |||
5-15W(含) | 70 | 10 | |||
15-25W(含) | 100 | 10 | |||
25-50W(含) | 150 | 10 | |||
50W以上 | 250 | 10 | |||
長中短波電臺 | 5W以下(含) | 40 | 10 | 10/臺至200/臺 | |
5-15W(含) | 70 | 10 | |||
15-150W(含) | 120 | 10 | |||
150-500W(含) | 250 | 10 | |||
500W以上 | 400 | 10 | |||
傳呼發信系統 | 5W以上(含) | 300 | 10 | ||
5-25W(含) | 400 | 10 | |||
25W以上 | 500 | 10 | |||
遙控遙測測速測距電臺 | 15W以下(含) | 80 | 10 | 20/臺至400/臺 | |
15-50W(含) | 110 | 10 | |||
50W以上 | 200 | 10 | |||
雷達 | 10KW以下(含) | 400 | 10 | ||
10KW以上 | 500 | 10 | |||
微波收發信設備衛星地球站 | 60路以下(含) | 100 | 10 | ||
60-300路(含) | 200 | 10 | |||
300-960路(含) | 300 | 10 | |||
960路以上 | 400 | 10 | |||
電視、廣播臺(含差轉、轉播臺) | 10分鐘最低廣告費 | 10 |
根據檢測內容工作量大小、技術上的難易程度在給定范圍內選定。
4表中未包括的設備(包括沒有廣告費收入的電視差轉臺、廣播轉播臺)可參照表內相似類別收費。
附件二:
違章罰款標準
序號 | 違 章 條 款 | 罰款標準 | |
單 位 | 金額(元) | ||
1 | 私設無線電發射設備 | 每部 | 500~3000 |
2 | 未經批準擅自使用頻率 | 每組、月 | 400~600 |
3 | 未經批準擅自購置無線電設備 | 每部 | 200~500 |
4 | 擅自生產、銷售進口無線電通信設備 | 每部 | 50~200 |
5 | 擅自增大發射功率 | 每部 | 500~1000 |
6 | 擅自改變臺(站)位置 | 每部 | 500~1000 |
7 | 擅自增高天線增益、高度 | 每部 | 500~1000 |
8 | 嚴重違反通規通紀,擾亂電波秩序 | 每次 | 1000~2000 |
9 | 嚴重違反無線電管理規定造成有害干擾 | 每次 | 1000~3000 |
10 | 未經年檢、逾期不交納無線電管理費 | 每部、月 | 10 |
11 | 造成設備失控、丟失 | 每部、月 | 50~100 |
12 | 擅自讓外國人測試電磁場強 | 每次 | 2000~3000 |
說明 | 凡被罰款單位,自接到罰款通知之日起,限十五天內交付,逾期不交者,吊銷執照,停止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