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調整失業保險待遇發放流程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3〕49號)第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興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可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社保所申請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辦理個人就業登記:
(一)營業執照副本;
(二)《稅務登記證》副本;
(三)經營場地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四)《居民身份證》;
(五)《就業失業登記證》;
(六)失業期間參加創業培訓后取得的《創業培訓合格證書》;
(七)《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個人就業登記表》。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從事個體經營,可在參加創業培訓后,持以上材料到戶籍地社保所申請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
注意:外地戶籍城鎮人員不再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改為按月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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